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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2.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什么意义? 这一制度的关键在于记录信息的真实及信息间的衔接,酒类经营者有义务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证其经手的流通信息的衔接有效合理。通过检查各项所记录信息及其衔接是否真实、有效、合理,可以帮助主管部门识别信息的真伪,明确责任主体,追溯至问题的所在,增加抓获售假、制假者的机会。 13.酒类流通溯源制度有哪些具体规定? 《办法》第14条设定了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要求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14.未按照规定建立溯源制度,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5.对销售散装酒的具体规定?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16.流动销售或储运不符合相关要求,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遵守哪些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18.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或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19.违反批发、零售和储运商品有关规定的,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如果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商务部门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如违反,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1.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应受到哪些处罚? 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经营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4月6日商务部第六次部务会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2.什么是商业特许经营? 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3.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是哪个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商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有哪些职责?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