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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04-06
【实施时间】 2010-04-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7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3页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工业产业发展规划》和《汕头市工业布局规划》的通知

[接上页]

  一、保证布局规划与环保规划的一致性
  
  通过将布局规划主体内容与保护环境目标的一致性作为重点内容,落实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
  
  (一)布局规划思路与环保规划相一致
  
  《汕头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年)》对全市环境保护提出了总体要求,将汕头建成区域布局合理、产业清洁高效、生态功能持续改善、环境污染有效控制、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环境治理体制健全的“滨海生态城市”。布局规划通过对工业园(包括产业转移园)和重点专业镇的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形成以工业经济带为主体,工业园区和专业街镇互为补充的产业集聚带(区),与环境保护目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将工业经济带作为产业发展重点
  
  布局规划充分考虑汕头生态环境容量有限的问题,发挥国内和国外两种资源的作用,建设以工业经济带为主体的沿海临港工业基地,实现集聚化与规模化发展。在工业布局时充分考虑汕头市港口、土地、水、能源和环境容量等因素,以及利于进口国际原油、矿石等资源。
  
  (三)落实环境保护要求提出环境监管策略
  
  通过对工业园(包括产业转移园)和重点专业镇的加强环境监管,包括在工业项目布局上,注重投资项目的环境效益,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在工业项目引进与建设过程中,实行严格的环境管理以及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产业与环保发展相协调。
  
  二、布局规划与环保规划协调性的分析
  
  布局规划对《汕头市环境保护规划(2007-2020年)》提出的有关要求进行了全面落实:
  
  (一)空间分区发展重点与环境保护目标和战略任务一致
  
  布局规划提出“中部疏导、东部提升、西部整合”布局策略,汕头市中部(包括龙湖区、金平区和濠江区)中心城区北区安排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工业企业;中心城区南区的广澳片和河浦片的部分工业用地宜作为三类工业用地,安排污染型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心城区北区污染严重的企业宜搬迁至南区三类工业用地,这与环境保护目标和战略任务一致。
  
  (二)落实“三区”的控制要求来建立污染行业集中控制区
  
  按照汕头“三区”控制体系,即严格控制区、有限开发区和集约利用区,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及开发策略。特别是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定点”的原则,建设澄海电镀工业区、潮南两英纺织印染工业区、潮阳谷饶纺织印染工业区和汕头废旧机电产品拆解利用示范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治理。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对策
  
  针对汕头工业布局现状问题和未来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更好落实上层次规划的相关要求,布局规划提出一系列环境保护措施。
  
  (一)划定产业准入门槛实现项目建设源头控制
  
  根据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对工业发展类型区按标准进行建设,避免产业超标以及对环境的破坏,实现产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保证园区开发和环保的协调
  
  制订出台工业园区管理办法,按照“统一规划,规模建设,分期开发,完善配套”的原则,探索建立园区建设和管理市场化运作机制,规范园区开发强度,实现园区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三)增强招商引资选择性从源头控制污染源
  
  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要树立科学发展意识,把工业布局规划的要求贯穿于招商引资的全过程,严把招商引资项目关,坚决不引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项目和不符合布局规划项目,促进产业集群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环保监管,确保产业可持续发展
  
  1、在工业项目布局上,注重投资项目的环境效益,项目建设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一方面对中央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汕头发展实际情况的建设项目努力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开辟“绿色通道”;另一方面对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消耗型的建设项目将严格把关,增强汕头工业经济发展的协调性。
  
  2、在工业项目引进与建设过程中,实行严格的环境管理。
  
  环保部门要认真落实“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审批新建项目环评、严肃追究环境监管失职责任”的“三严”执法要求来实行环境管理,严禁审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做到工业布局上重污染产业与企业要统一定点。
  
  3、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强化环保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环境违法、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等突出问题,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违法必究。对恶意排污、污染严重的企业,一律按照法定高限数额处罚。严肃追究环境监管失职责任,明确和落实执法职责,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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