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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 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 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 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 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 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 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 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 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 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 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 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2年6月12日 深人发〔2002〕40号) 为进一步深化院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广大毕业生提供宽松的就业环境,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暂未就业的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档案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暂未就业的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档案,由其本人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档案保管期间,免收费用。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即按现行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二、对于暂未就业的我市院校外地生源的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由其本人委托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其档案免费保管期不超过两年(从毕业之日起计算)。毕业生落实单位后,即按现行人事管理办法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 (2002年10月16日深人发〔2002〕70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外交部等部门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规定的通知》精神,更好地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来深服务和投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籍人士及其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可为其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省、市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我市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四)由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五)在企业(含高新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六)在深圳市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以及投资额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深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七)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人士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人士,或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外国籍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