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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评审组经评议表决出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候选人后,再按控制指标数评审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评议表决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候选人的投票方式按本规则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选拔条件和当年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数量,对评审组投票选出的人选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审组成员必须依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或会后补投票。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是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均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第二十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 (一)不得向外泄露评审组成员个人信息; (二)不得向外泄露评审情况; (三)没有向本单位领导汇报评审情况的义务; (四)评审组成员无论担任了何种行政领导职务,都是评审组中的普通一员,在评审中不得有行政干预的言行; (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徇私、放宽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的,市人事局应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取消其评审组成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6年1月27日起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月27日 深人发〔2006〕4号)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专家体检制度,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04〕9号)有关精神,现就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在深圳工作、居住,并纳入市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深圳市优秀专家。 二、体检标准:两院院士体检费用按一级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其他专家体检费用按二级保健对象体检标准执行。 三、体检费用:专家体检所需经费纳入每年市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四、体检时间:每年由市保健办安排一次专家体检,具体时间由市保健办落实。专家在接到保健办书面通知后,应与市保健办确认是否参加本体检,以便安排。 五、体检程序:已经在市保健办办理保健卡的专家,按保健办体检通知要求的时间直接持保健卡接受体检。尚未办理一、二级保健卡的专家,先到保健办办理建档手续,再接受体检安排,体检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一、二级保健卡。 办理建档手续所需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二)荣誉称号专家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免冠半身一寸彩照2张; (四)已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的专家要提供社保卡复印件; (五)在职专家提供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 六、本通知从2006年2月1日开始实行。《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年度体检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5〕7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 深人发〔2006〕10号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2005〕141号)精神,借鉴国家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协商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