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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行业主管部门举办人才交流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举办全市性的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区属部门或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人才交流会,应当经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名称必须注明“深圳市××区人才交流会”。 第四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必须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主办单位应当向人事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举办人才交流会申请表》; (二)主办单位资质证书; (三)交流会组织方案、会址及会场平面图; (四)拟刊播的启事文稿和招聘信息; (五)主办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获得批准后,如需变更内容,主办单位必须向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应当写明变更项目及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原方案组织实施。擅自变更交流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理。 交流会项目变更或因故不能如期举办的,主办单位必须提前刊播启事声明,并负责妥善处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 人才交流会的主办单位应当审查招聘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工作人员的身份,无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的单位不得参加招聘。 第九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才交流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与举办人才交流会书面申请严重不符的,或者组织计划未能落实的,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 主办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6号深人发〔2002〕87号) 现将《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2〕183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于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执(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除提交原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分别向市、区人事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免试者除外): (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根据不同的专业系列、年龄要求提交有效期内的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广东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或古汉语(医古文)成绩通知单。外语成绩的级别应符合国家人事部及广东省人事厅每年的职称外语考试通知要求。 (二)首次聘任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二、经费自筹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三、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2年8月13日 粤人发〔2002〕183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政策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经研究决定,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必须同时具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和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条件。 一、职称外语条件 (一)首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通过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我省统一命题的古汉语(医古文)考试、2001年度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持有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省人事厅制发的外语成绩合格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 2.从2002年起,1955年(含1955年)以前出生,或1977年恢复高考前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参加国家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作参考条件(考试违纪者除外),但限于2年内有效; 3.从2002年起,1956年至1959年出生或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全省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40分,但限于当年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