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六条 报考高级技师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考理论部分: (一)具有所报考职业(工种)30年以上的工龄,年龄在50岁以上并持有所报考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三)具有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七条 申请免考者,应持所在单位推荐信或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八条 技师和高级技师考核的公共模块和专业模块考核时间与当年度社会化工种技能鉴定同时进行。 论文答辩于每年年底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单个模块考核合格,由市劳动部门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5年内考完一个工种的所有模块,由市劳动部门颁发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6月11日 深劳〔2003〕81号)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3〕84号),我省已经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批,只保留对“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核准。据此,为了认真做好我市有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行政部门自即日起取消办理《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针对企业工资发放如何接受银行现金管理的问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二、市属国有企业仍按《深圳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5〕8号)的规定,按“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下简称“两个低于”)的原则确定工资总额。劳动部门核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的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基数,企业根据核定的基数,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和市属一级企业将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分解到所属企业,并对所属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非市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由其产权部门负责确定。确定时应参考深圳市公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并遵循“两个低于”原则。 四、非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与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效益状况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等因素依法自主确定。企业可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员工签订工资协议。 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收入分配激励与约束机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要求,鼓励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关于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深办发〔2003〕9号)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取消我市劳动年审制度,并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深劳监〔1996〕149号)。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4年2月18日 深劳〔2004〕19号)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居民就业和再就业,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深发〔2002〕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再就业基地的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