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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1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协调不成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反映。注6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事业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工作人员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注7

  

  各部门和各单位建立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组织(包括机构设立、人员组成及今后人员变化)的情况,应在机构和人员确定后1个月内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注8备案。各单位在开展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注1 此项原文为:(一)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30日内,向人事争议调解委员提出调解的书面申请;

  

  注2 此项原文为:(二)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调解委员会应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注3 此处原文为:发生人事争议的职工一方在3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协调活动。

  

  注4 此款原文为:调解或协调人事争议,一般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或协调不成。

  

  注5 注6 注7 均为新增加条款。

  

  注8 此处删除:(市民中心c区3038室)。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7月12日 深人发〔2005〕42号)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组提供评审参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及广东省有关专业技术资格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以下简称结构评价)是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对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进行以业绩为依据,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量化评价。

  

  第三条  结构评价工作要坚持科学、客观、公正原则。

  

第二章 评价要素


  第四条  结构评价要素应客观反映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基本内容,与资格条件相对应。具体要素包括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历条件、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等六项。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主要评价申报人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学历和资历条件主要审核申报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学识水平主要审核申报人的论文著作和专项技术报告的数量和质量;工作能力主要是评价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和水平;业绩成果主要是评价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效益和奖项。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结构评价要突出重点,重点评价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

  

  第七条  结构评价实行量化评价,评价总分为100分,其中思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历条件、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分别占10、5、5、25、25、30分。

  

  第八条  结构评价各要素评分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的分数区间(见附件《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

  

  第九条  结构评价的评分由各评委会学科组专家承担。申报人的材料由3名以上专家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按要求对各个要素写出评语,并独立评分,作出是否同意推荐的意见。

  

  第十条  结构评价要素平均得分低于60分的(不含60分),学科组专家不应出具同意推荐的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学科组专家若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可通过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申报人参加面试答辩。

  

  第十二条  学科组专家的评价分数及意见,是学科组评议投票表决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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