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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人事部门应组建专业机构,负责《目录》的信息收集、文字拟定、补充修订、意见咨询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人事部门应建立《目录》编制咨询制度,成立由相关行业协会、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人才专家等各方面代表组成的《目录》编制咨询委员会,对《目录》岗位类别的设立、人才标准的拟定、修订等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人事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产业政策、人才引进政策、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等客观条件变化情况,对《目录》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市产业政策或人才引进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人事部门应当自相关政策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目录》的调整、补充、修订和发布工作。 第二十一条 《目录》的补充、修订及再发布,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目录》编制和发布的程序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规范我市人才市场活动秩序,建立人才中介服务行业自律机制,培育恪守诚信的人才中介服务和人才求职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市场发展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市场秩序,建立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和人才市场信用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人才市场信用信息(以下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人才市场进行综合管理所形成的信息。 第三条 市、区人事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的综合管理部门。 市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本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统一征集信用信息,并通过市人事系统网站向社会发布。 区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收集,并及时上传至市人才市场信用信息系统。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依法分别向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提供有关信用信息。 市、区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授权,通过深圳信用网和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查阅有关企业、个人信用信息记录,作为实施日常管理的依据或者参考。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 基本信息是指人才中介机构的身份信息。 警示信息是指本市人才市场管理部门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从业人员、求职人员、用人单位等,在人才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 良好信息是指对人才中介机构给予表彰奖励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记为人才中介机构基本信息: (一)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依法对人才中介机构进行许可证年审的结果。 前款规定的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的内容。 第七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在申请行政许可或年检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场所、项目,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通过年审的; (二)超范围经营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 (四)假冒或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人才中介机构的名称,从事人才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和欺骗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六)采取强制手段,胁迫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的; (七)盗窃、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八)在帐外暗中给予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和财物的; (九)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信誉或声誉的; (十)年度内被投诉、举报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