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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相关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每年针对失业人员的培训与就业情况,进行相应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培训补贴的,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追回相应补贴,相关责任人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培训机构认为应当得到补贴而未获得,或者认为补贴不足额的,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自获得补贴或不予补贴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