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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以下人员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 1.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在编干部和工人,不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分配适当工作,保留原有编制和工资福利待遇至办理退休。 2.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提出辞职或符合辞退条件的人员,不予聘用(聘任)和雇用,按规定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 以下人员暂缓聘用(聘任)和雇用: (1)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待有结论后再确定是否聘用(聘任)和雇用; (2)经组织批准,因外派、挂职等原因不在岗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经组织批准,因自费学习不在岗一年以内的,返回后办理聘用(聘任)和雇用手续;一年以上的按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或鉴定机构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缓签期内保留原有编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 暂缓聘用(聘任)和雇员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国人部发〔2004〕6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二)聘用(聘任)和雇用的程序和方式。 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原则上先开展领导班子成员聘用(聘任),再组织其他人员聘用(聘任)和雇用。在确保平稳的前提下,与优化领导班子和队伍的组织配备相结合,分别采取直接聘(雇)用或者竞聘的方式进行。 1.列入医疗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数管理的人员,任期未满的直接聘用(聘任),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职员聘任合同和职位聘任协议书,聘任期为本届任期的剩余时间。任期届满的须重新聘任,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以内(含两年)的,除个别主要业务管理骨干,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卫生行政部门请示市、区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可暂时留任外,其余人员只办理职员聘用手续但不再聘任领导职位,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并按不低于原职务的工资待遇享受至退休。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自愿的,可办理提前退休。 2.除暂缓聘用(聘任)人员之外,现在编干部全部办理职员聘用(聘任)手续,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职员聘用合同。没有适合的职员职位时,也应签订职员聘用合同,有关工资福利待遇,按职员管理办法有关解职待聘规定执行。但在工勤岗位工作的,按只出不进的原则逐步消化,今后这些岗位的新进人员按雇员招聘和管理。 3.现在编工人身份人员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满5年的,在本单位职员职数许可范围内,可直接办理职员聘用(聘任)手续,不愿聘用为职员的签订雇员合同;职员职数不足的,应采取竞聘的方式聘用为职员;如竞聘不上职员职位的,则签订雇员合同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其他在编工勤人员全部签订雇员合同或进入后勤服务企业。 以上满5年的期限自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截止,岗位以工资兑现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文件为依据。 内部竞聘由用人单位制定竞聘方案和职位说明书,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公布,个人自愿报名并通过考试、考核后,确定拟聘人选,公示后无异议的办理聘用(聘任)手续。事业单位现在编人员受聘职员、雇员的,应报同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属工人身份受聘职员的,应报市人事主管部门核准。 (三)具体情况的处理。 1.凡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现仍在医疗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在此次改革中应予理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事业单位兼任实职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按职务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参考个人的意愿,将其人事关系转入医疗事业单位参与职员的聘用(聘任)或脱离医疗事业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兼任职员职位的,应按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2.2004年8月1日之前在编在岗的工勤人员,除符合聘用条件或竞聘条件聘用到职员职位的以外,单位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转入后勤服务企业;单位确不具备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条件的,经市、区人事编制部门批准保留工勤雇员编制,签订雇员雇用合同。具体管理制度按“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处理:(1)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雇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2)在雇用期和工资分配上,参照职员的做法,在改革时和职员一起重新确定工资;(3)参照职员保留“档案工资”的办法,执行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和退休制度。“档案工资”按现行工人工资政策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