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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举办人才交流会,因组织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其他因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人才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对第七条所列人才中介机构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许可开展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 (三)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 人才中介从业人员涂改或转让、租借《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或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入警示信息。 第十条 求职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提供虚假经历、虚假学历、虚假学位、虚假职称的; (二)使用虚假人事档案、虚假证件(书)和其他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记入警示信息的求职人员,应当相应记录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和职业、学历、所学专业等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 (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有欺诈行为的; (二)向求职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保管人事档案的; (四)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人才中介机构的下列信息,记为良好信息: 人才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发布的期限: (一)基本信息,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终止为止; (二)警示信息,期限为3年; (三)良好信息,自受到表彰或荣誉称号之日起3年。 第十四条 人才市场活动中的有关机构或有关人员认为所公布的本机构或本人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提出申请变更或撤销信息的,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受理并处理。 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裁决撤销记录的,市人事部门应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因信息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人事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2002〕266号)予以转发,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应每年向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报送特殊工种名录,该名录应包括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未按要求报送的,不予审核。 二、市社保局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经核查后建立特殊工种人员数据库。市社保局将依据员工档案原始记录和数据库反映的情况,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严禁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养老待遇。对于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特殊工种身份和冒领养老保险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从2002年12月1日起我市开始实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凡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企业员工,应在每月10日前向市社保局申报。经审查后,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员工名单发还企业张榜公示10天。无异议的,则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针对我省近年来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