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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章 创业服务 第十六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创业服务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二)招募和管理创业服务社会中介机构; (三)组织创业专家志愿团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四)创业培训服务人力资源建设; (五)创业项目征集; (六)指导区及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区、街道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小额担保贷款初审; (二)接受创业培训报名和专家咨询预约登记; (三)开展社区创业项目推广活动; (四)接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委托开展其他创业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专家咨询服务场地,采取门诊式、上门服务、集中答疑及网上咨询等方式,组织创业专家志愿人员向创业者提供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创业者掌握基本的开业技巧。 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提供咨询服务的专家给予一定的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创业项目应经专家评估小组评审合格后,纳入“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并在市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以以购买服务成果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对创业者提供项目征集、创业孵化、企业开发等服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从事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服务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法注册从事项目评估、咨询业务的法人经济实体或其分支机构; (二)具备提供创业服务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和专业人员;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和服务流程; (四)有创业服务的成功案例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向社会征集适合失业人员创业的微小型创业项目; (二)受委托对创业项目进行评估; (三)对设计或提供项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必要的宣传策划、开业、加盟推广等方面的指导; (四)组织开展创业项目推广活动; (五)对准备经营项目的创业者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六)对已实质性开业的项目,进行跟踪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服务项目及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一)由受委托中介机构征集并纳入“深圳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每一项目一次性支付3000元。 (二)受委托中介机构指导和帮助失业人员成功创业,创业人员办理了经营证照或签订加盟协议书并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每孵化成功一人一次性支付5000元。 (三)受委托中介机构孵化项目提供新的岗位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吸纳一人对中介机构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中介机构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服务活动,按每次1000元支付活动补贴。 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四章 创业促进 第二十四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利用部分关闭破产企业的闲置厂房,建设相对集中的创业市场或孵化基地,为缺乏创业经验和经营场地的创业者提供一段时期的孵化服务,帮助其在基地内完成创业见习,丰富创业体验,提高实际操作能力,为参与市场竞争,实现成功创业奠定基础。 第二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的信贷资金促进作用,完善创业项目推广与小额担保贷款支持的联动机制,对确有可行项目的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创业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鼓励自主创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引导和带动更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创业文化氛围。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与工会、青年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合作,整合社会资源,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形成社会化推动创业的合力。 第二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支持创业者自发成立创业者联谊会或创业协会,加强创业交流,沟通创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