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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台港澳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本市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社会保险关系终止,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退还本人。 六、用人单位与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之间发生社会保险方面争议,可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七、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的社会保险参照本通知执行。外籍人员所在国与我国签定有社会保险互免协定的,按协定规定办理。 八、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并规范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下称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以确保提高深圳市开展民办职业培训的质量,促进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深圳市职业训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制定《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具体文本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6年第42期,或链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等有关文件的基本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与警备区后勤部共同制定了《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解决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补贴待遇及关系衔接问题,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后勤部《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4〕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以下简称未就业随军配偶): (一)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二)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三)随军前已就业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已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第三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由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放一定标准的基本生活补贴、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四条 军队政治机关和后勤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在军队和地方之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接续工作。 第五条 未就业随军配偶在随军随队前已经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到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的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在我市参加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的,可按照员工退休前调出我市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人所在单位的后勤机关。 (二)未就业随军配偶随军随队前,已经在我市参加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并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按照第三条规定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就业随军配偶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出手续时,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接收个人账户资金的银行名称和账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