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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享受下列入境及居留便利:

  

  (一)对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f”字(访问类)签证(以下简称长期多次“f”字签证);

  

  (二)对需在深圳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人士,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工作类)签证;

  

  (三)持“l”字(旅游类)签证、“f”字签证以及“x”字(学习类)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根据实际需要将所持签证变更为“z”字签证,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将所持签证变更为长期多次“f”字签证。

  

  第四条  可以享受前条规定的入境及居留便利的人员,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的《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一份,办居留证另附相同的相片一张(规格32×40mm);

  

  (二)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和签证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

  

  (三)《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卫检部门出具,16周岁以下和60周岁以上的免交);

  

  (四)《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长住宾馆者提供住宿卡);

  

  (五)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1.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需提供省(部)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2.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需提供市政府有关证明文件。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需提供无偿援助协议的证明。

  

  4.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需提供市外国专家管理部门资格认定证明以及聘用单位的证明或聘请书。

  

  5.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成立批文,以及聘用单位的职务证明。

  

  6.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规定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

  

  7.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规定的,需提供获得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证明,或市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证明。

  

  8.上述人员的配偶或不满18周岁的子女申请时,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或子女出生证明。

  

  第五条  符合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入境后可凭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对于外国籍人士在境外申请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市政府外事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的,要及时将审批意见报外交部,由外交部函告我驻外使领馆为申请人颁发签证。

  

  持“l”、“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办理长期多次“f”字签证的,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副本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六条  符合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往返“z”字签证的外国籍人士,可在入境后由本人或有关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

  

  持“z”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持“l”、“f”、“x”字签证入境的外国籍人士,可由本人或有关单位持市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公函以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可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

  

  第七条  对重要友好华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及随其来华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按照前述规定为其提供入境、居留便利。

  

  第八条  长期多次签证费按一年多次签证费标准收取;办理急件免收加急费。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20日深人发〔2002〕80号)

  


  为了加强对我市人才中介服务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我市人才市场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经纪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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