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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三条 结构评价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科组专家审阅申报人的评审材料; (二)对申报人的品德、知识、能力、业绩等要素进行评分,写出评价意见; (三)召开学科组评议会议,由主审人介绍评价意见和评分情况; (四)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 (五)同意票达到出席会议成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才能提交评委会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评委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指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评分参考表(略)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深办发〔2005〕1号文有关选拔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每届评审时,由市人事局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情况,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按专业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并形成专家推荐意见报市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家推荐意见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评审组的成员一般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挑选,特殊情况的,可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业内认可的专家中挑选。 评审组成员不少于3 人(含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召开评审会前,由市人事局组织评审组成员学习有关规定,通报评审材料审核情况。 第八条 市人事局根据全市专业技术人才的数量、结构、分布、申报人数和选拔数量,给各评审组分别下达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推荐人选控制指标。 第九条 评审组先从申报人选中评选推荐出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再从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推荐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已取得市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直接申报参加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组在对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申报人选的材料全面审阅的基础上,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并按照各评审组的控制指标数,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含二分之一,下同),才能作为推荐人选。 第十一条 评审组投票表决前,由召集人从评审组成员中指定一名唱票员、一名计票员、一名监票员。投票表决后,召集人和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分别在投票情况汇总表上签字,投票结果方能有效。 第十二条 评审组根据评审结果,负责对所有申报人写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的,按得票数排出名次,得票数多的作为该专业评审组的推荐人选。 第十四条 评审组同意票达二分之一以上的人数超过该组控制指标数,且得票数相等的,进行第二轮投票;若第二轮投票得票数仍相等,则由领导小组综合平衡后确定人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