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5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前款所称再就业基地是指: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在吸纳本市居民就业方面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或其他用人单位。

  

  第三条  经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的,除可以享受国家、省、市促进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市劳动、人事、公安等部门将分别在招调工指标安排、人才引进、赴港澳商务通行证指标安排上给予适当支持。

  

  劳动部门按该基地上年度录用失业人员的总数,每年在再就业资金中安排一定的员工技能培训经费补贴,专款专用。

  

  第四条  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的比例超过深圳市居民按比例就业制度规定的比例标准,或当年度新录用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就业人数达30人以上(含30人)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本单位达到一定规模,且管理比较规范。

  

  用人单位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吸纳就业方面确有重大潜力的,也可认定为再就业基地。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三)本单位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及非深圳户籍员工花名册。

  

  第六条  再就业基地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劳动局委托深圳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实地考察通过后,由市劳动局组织评审小组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三)市劳动局对评审通过的单位颁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证明书》及牌匾。

  

  第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再就业基地实行年度复核制。用人单位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深圳市再就业基地复核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服务中心复核通过后应提请市劳动局在《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证明书》上加盖有效期的印鉴。

  

  第八条  经认定为再就业基地的企业变更工商登记的,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视情况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

  (2004年4月26日 深劳社〔2004〕3号)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钟表装配工职业技能水平,促进钟表装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具体文本请查阅《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4年第24期,或链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23日 深劳社〔2005〕165号)

  


  为保障台港澳人员在本市工作期间参加社会保险的需求,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第26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台港澳人员,是指按规定向我市劳动保障就业部门申请办理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未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二、与本市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可根据本市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规章,按照非深圳户籍员工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用人单位可持台港澳人员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以及就业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手续与本单位内地员工一致。台港澳人员以通行证号码作为开立《劳动保障卡》等参保证卡的必要识别码。

  

  四、台港澳人员在内地流动,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并予以接收的,按我市非户籍参保员工的相应转移办法处理。离开本市未办理结转手续,重新返回本市就业并按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积计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