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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人社规[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27
【实施时间】 2010-0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7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9页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接上页]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力缴交退管费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财政承诺缴费的有关凭证。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二)户口本、身份证、劳动保障卡等材料。

  

  需要移交档案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名册》及退休人员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现已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需提供《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存档回执》。

  

  第九条  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前,应将其档案材料整理规范,装订成册,填写目录,加盖单位印章并加以密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企业应出具证明,说明所缺材料的名称和原因。

  

  社会申办人员应将申领退休养老待遇时社保机构密封好的档案原封移交;只有退休电子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退休人员,需提供个人信息,详细注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和社区的名称,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加盖印章。

  

第五章 移交程序


  第十条  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向其注册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社会申办人员由个人向其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由区社保机构分类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后,社保机构对企业移交人员信息与社保信息库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对退管费的出资渠道和退休人员的区域分布情况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并核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持《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街道劳保所确定移交人员属本辖区户籍的居民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

  

  第十三条  申请移交的企业凭《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按规定缴交退管费(或提供财政部门解决退管费的凭证)后,与街道劳保所签订《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托管协议书》,办理退休人员和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未缴交退管费也未提供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凭证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核准登记后,持签署有社保机构意见的《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和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人事档案,经街道劳保所按本办法核对提交的材料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收件回执》。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由街道劳保所、社区工作站统一管理,并做好接收退休人员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站应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自接收退休人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对或通知退休人员本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现信息错误或有遗漏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补充,并在3个工作日内输入电脑。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发现当日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  社区工作站应在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建立定向服务联系。发放联系卡要做到“一人一卡”,做好发放的登记签收工作。联系卡上的街道、社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管理服务项目等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更正。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遗失的,可向社区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基本信息库的信息,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到所辖的街道劳保所的指纹验证点进行指纹验证,对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上门服务。发现退休人员死亡或下落不明、被判服刑等情形的,应通知其亲属携带有关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向社保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  退休人员死亡的,社区工作站应在其亲属报告退休人员的死亡情况的当日在《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增(减)月报表》上做好登记工作,修改数据库中的信息。告知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提供的材料,并指导、协助其持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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