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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今年10月8日,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为深入推动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市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陆续起草制定配套文件。目前,《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广州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完善用地手续指引》、《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关于民营企业申请有关扶持资金及政策支持指引》、《广州市进一步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施办法》、《广州市促进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试行办法》、《关于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的实施办法》等10个配套文件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和报告。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0月20日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试行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登记分离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且筹建期较长的不涉及公共安全、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破坏环境资源的企业,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不含一般经营项目,仅申请许可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经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为“此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二、放宽名称核准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升级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冠广州市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资金数额达到300万元的,可以冠广州市名;个体工商户连续经营10年以上或持有著名商标的,可以冠广州市名。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扩大经营规模,其经营者申请设立公司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用语。
  科研机构或事业单位改制成企业或公司,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原开办单位同意,允许保留原名称或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充分利用场地资源,降低企业准入门槛
  将《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有效期限延长为2至5年;改革房屋租赁备案制度。
  四、降低企业资金准入条件,支持自主创业
  延长注册资本缴资期限,对于分期缴资期限已到,暂有困难无法按期缴足的,由全体出资人共同申请、共同承诺,可延长出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外资企业须经外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对于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可参照公司设立的规定办理,允许其自增加注册资本之日起,在已实缴部分不低于新增后注册资本20%的情况下,两年内分期缴足注册资本。
  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资入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林农专业合作社。
  五、放宽经营范围核定标准,促进新兴产业发展
  经营范围可以根据申请人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大类、中类、小类和小项核定。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无相应表述的新发展的行业领域,依申请人申请,可参照有关该行业新的正式出版物的表述核定其经营范围,也可概括地核定为“低碳技术研究”、“新能源技术研究”、“新材料技术研究”、“生物技术研究”等,积极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兴行业健康发展。
  六、继续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对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我市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创办非公司制企业,其除人员、场地、资金、前置行政许可外的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先予核发营业执照,营业期限核定为一年,待补正资料后再取消营业期限。
  七、鼓励企业集团和总部经济发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有3个及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6000万元,即可登记注册为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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