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3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①待完善手续改造用地原有的用地资料,包括征地前土地权属证明,原规划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征地协议及征地范围界址图,补偿款支付兑现凭证,如无征地协议、征地范围界址图和补偿款兑现凭证,应提供原被征地村集体出具的已收齐征地补偿款、确认征地界址并同意补办征收手续的书面意见;
  ②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报告书应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007年第七次卫片检查卫星影像图和实测地形图,各图上均应标出待完善改造的手续用地界址范围;
  ③待完善手续改造用地范围的现场图片、影像资料;
  ④区国土房管局关于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
  ⑤待完善手续实际用地的改造初步方案。
  (2)批复改造方案编制指引。市“三旧”改造办根据“三旧”改造规划指引、“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民营企业实际用地范围现状编制指引,明确改造范围及改造要求。
  (3)出具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意见。民营企业持市“三旧”改造办批复的改造方案编制指引,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出具实际用地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意见。经审核用地资料符合条件的,区国土房管局按现状实际用途,出具建设用地使用情况的意见。
  (4)编制和审批改造方案。民营企业根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制作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办审批。改造方案应包括土地和建筑性质、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以及拟完善征地手续用地范围已取得的规划、立项等文件、落实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现场影像、图片等,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5)完善征收审批手续。市“三旧”改造办逐级呈报省政府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完善征收手续。
  (6)实施改造。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民营企业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区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建设用地使用情况意见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民营企业向市规划局或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市城乡建委办理施工手续后,实施改造。民营企业可以按协议方式办理用地出让手续。实施原状升级改造整饰工程的,民营企业可根据市“三旧”办批复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7)办理确权登记。升级改造整饰完工或改造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民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改造后的房屋产权登记。
  (三)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流转手续。
  1.适用情形: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7年6月30日前,以租赁等流转方式使用没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没有争议且村集体有留用地指标的集体土地。
  2.办理程序:
  (1)提出改造意向。民营企业与村集体共同持以下主要资料向区“三旧”改造机构提出改造意向:
  ①待完善手续改造用地原有的用地资料,包括原规划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等;
  ②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报告书应包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5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2007年第七次卫片检查卫星影像图和实测地形图,各图上均应标出待完善改造手续的用地界址范围;
  ③待完善改造手续的用地范围现场图片、影像资料;
  ④区国土房管局关于违法用地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
  ⑤集体土地流转合同(租赁合同等);
  ⑥集体土地所有证;
  ⑦待完善手续实际用地的改造初步方案。
  (2)区出具改造审核意见。民营企业用地位于“城中村”范围的,由区“三旧”改造机构出具审核意见,明确是否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统筹改造;民营企业用地不属于“城中村”改造范围的,由区政府出具审核意见。
  (3)批复改造方案编制指引。民营企业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改造申请,市“三旧”改造办根据“三旧”改造规划指引、“三旧”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民营企业实际用地范围现状、村集体留用地落实情况、区政府审核意见等编制指引,明确改造范围及改造要求。
  (4)编制和审批改造方案。民营企业和村集体根据改造方案编制指引制作改造方案,报市“三旧”改造办审批。改造方案应包括土地和建筑性质、土地利用现状情况,以及待完善手续的用地范围已取得的规划、立项等文件、落实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现场影像、图片等,并向市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