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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2)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时偿还贷款。 (3)合作担保机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四)需要递交的资料。 1.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3)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4)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5)经营许可证。 (6)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2.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法人执照副本。 (2)与合作担保机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和贷款划账和担保费支付有关凭证。 (五)监督与管理。 1.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对担保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2.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 3.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应当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申请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2010年广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一)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现代商贸、现代物流、商务会展、创意产业等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集聚区和重大项目建设。 (二)支持方式和额度。 引导资金为一次性投资补助,分投资补助和地方配套两种形式。其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的项目,按照1:1的比例安排市级配套资金。 (三)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 (2)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按章纳税。 (3)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资信等级和良好信用记录,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2.申报项目需符合的条件: (1)符合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重点,以及国家、省、市服务业相关政策和《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广州市现代服务业功能区规划纲要》及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列入市或区集聚区规划和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2)对加快本市服务业发展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及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预期,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对提高服务业增加值、增加就业和地方税收具有明显成效。其中,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符合行业需求,能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支撑,促进集聚区内相关企业集聚发展和技术创新。 (3)建设方案切实可行。项目建设规模合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建设内容具体,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已完成备案、核准或审批,建设用地落实,需要环评的已通过环评审查,建设资金已到位或筹措渠道已落实等),具备开工条件,能在当年启动,建设进度快并在两年内建成的项目。 (4)项目未享受过引导资金支持,同一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曾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获支持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四)申报程序及受理时间。 1.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经科局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组织、初审和汇总申报等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事业或行政单位,向各区项目主管部门申报。 2.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要求,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做好区级配套资金计划安排,于每年第一季度末前将有关申报材料(含电子文件)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五)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项目情况表”、“项目申请报告”、“附件”等。 2.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具体要求: (1)项目法人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