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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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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主要对象为对服务外包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示范区,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费用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8.重点服务外包业务推广活动的给予项目总额100%或50%的扶持。
  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市本级财政其他类资金扶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立项,如申报多个方向扶持的,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规模统筹安排。
  (五)监督管理。
  1.每年底申报单位须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报告《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跟踪表》。
  2.申报第(一)条第3项、第7项扶持的项目,须在执行期终止后两个月内,向市外经贸局申请验收。
  3.严禁弄虚作假、挪用资金。对违反者,由市财政局追缴已拨付的款项,由市外经贸局取消其三年的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广州市进一步加快发展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穗字〔2008〕1号)和《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的精神,加快培育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将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建设成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毕业企业、专业孵化器,其定义和内涵按照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予以界定。
  第三条 通过政府积极推动,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参与,以提高孵化器的孵化服务能力为核心、以公共技术服务和产业发展配套服务平台建设为重点、以专业孵化器建设为突破口,力争到2015年:全市拥有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15家、省市级孵化器50家,孵化面积超过300万平方米,孵化企业6000家以上;初步形成和完善以国家级孵化器为龙头、省市级孵化器为主体,覆盖各区、县级市的多层次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网络体系,为我市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自2011年起连续5年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对孵化器的建设引导投资、资助孵化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扶持完善创业孵化功能环境和支持在孵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等。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展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工作,从培育企业、辅导企业、提供便企服务功能、鼓励良性竞争等方面,规范孵化器的建设和管理行为。积极推动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孵化器。
  第六条 积极引导多元化投资主体(如区或县级市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投资我市现有各类孵化器,或者投资新建(包括利用社会闲置厂房、楼宇)各类孵化器。由专项资金按照其现金投资总额5%的比例补助给所投资建设的孵化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并专项用于孵化器的建设发展。优先安排孵化器新建或扩建项目的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鼓励孵化器依托大学或科研机构,在电子信息、软件和动漫、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搭建公共专业技术平台,集聚专业创新资源,成为具有明显产业特色的专业孵化器。对经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评估认可的专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市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支持。
  第八条 按照《办法》规定,在对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广州市十佳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中5家为“最佳创新型孵化器”、5家为“最佳成长性孵化器”,并分别由专项资金给予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条 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上年度未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或其它政策性奖励、资助的,视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以及在孵企业的数量,由专项资金给予20-5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支持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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