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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0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2.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市经贸委、交通等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广东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所属企业资金扶持项目组织分级验收。
  3.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时,须逐级对口书面报市经贸委、交通、财政等部门同意。对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逐级对口报市经贸委、交通、财政等部门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退回上缴市财政。
  4.凡上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取消企业三年内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5.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内容又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造成项目不能如期完工的,市经贸、交通、财政等部门依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支持对象。
  专门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指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并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二)支持方式。
  1.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每年担保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2.担保费补助,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以及参与广州市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集合融资方式的中小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融资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助。
  3.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为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每户补助300万元;对原有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增资3000万元以上的,每户补助100万元。上述资金作为其国有出资人的资本金投入。
  4.设立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广州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再担保体系,对再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5.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及上述项目评审、审核等工作所需经费。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三)申请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获得监管部门行业准入资格。
  (2)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申报期限内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5)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7)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2.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3)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4)平均年实际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5)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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