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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母公司属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文化产业(经市宣传文化部门认定)、现代农业企业的,有3个及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3000万元以上,其中母公司注册资本1500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允许其名称中含有“总部”、“地区总部”字样。支持商业、服务业连锁企业在广州设立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为其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总部在外地的全国性大型连锁企业在广州设立区域总部的,其广州分公司和在广州的各连锁店均集中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支持连锁企业发展,只要具备总店、配送中心和三个以上门店,均可登记注册为“连锁经营”企业。并且连锁企业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集中在市工商局办理,方便其办理各类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和年检手续。
  八、积极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和新型金融性经济组织发展,促进培育资本市场
  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以登记注册为公司制企业,也可以登记为合伙制企业。
  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可登记注册为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可首期实缴20%,余额在5年内缴齐。
  依据《合伙企业法》登记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名称可核准为“xx投资合伙企业”、“xx投资企业”、“xx投资中心”等,不受资金数额限制。有限合伙的,在名称后以括弧加注“有限合伙”。
  支持新型金融性经济组织发展,加强登记辅导和帮助,积极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性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九、支持一切民间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
  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人都可以作为出资人参与国有企业改制,成为改制后企业的股东。
  对非货币资产出资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或者需注销下属企业和规范下属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的,经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由国有企业的原出资人和改制后公司的全体股东(发起人)共同承诺,允许其在改制登记后一年内办理产权过户或者注销(变更、改制)下属企业登记手续。
  十、深化市场准入服务促发展
  推行“登记事务助导制”,提供行政指导服务。应企业和投资者申请,对各项登记注册业务通过窗口服务、信函、互联网、电话、上门服务等方式提供行政指导服务,指导、帮助申请人理清所需手续和材料,起草有关文件,填写有关表格,以帮助其顺利办理营业执照。
  推行企业网上登记,全面提供流程演示、表格下载、参考样本下载、在线填写、在线提交等网上登记服务,并提供特快专递营业执照服务,申请人足不出户也可办理营业执照。做到高效、便捷、规范、公开,切实方便投资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继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现审批提速。名称预先核准当场可取(须报上级核准的,24小时内作出决定),登记注册业务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本实施意见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发展规划,结合广州实际,制定《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以下简称《导向目录》)。
  第二条 《导向目录》确定的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标是: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赋予广州的战略定位和目标任务,进一步发挥民营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现代产业体系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引导社会投资方向,优化资源配置,推动民营产业高端化、集聚化、品牌化发展,激发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夯实我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第三条 为突出指导性,《导向目录》只列鼓励类产业。
  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产业,按《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执行。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淘汰)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也不列入《导向目录》。鼓励类产业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对产业链和产业群的提升具有先导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自主创新,需要采取政策措施加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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