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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2.补助获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生物技术产业化项目和生物技术创新平台项目,原则上低于国家支持资金的50%或省支持资金的100%给予配套支持;补助我市具有较强示范带动效应的产业化项目,以及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平台项目。
  (四)申报条件。
  1.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2.项目申报领域需根据国家当年的战略部署和本市产业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1.项目应按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提出发展资金安排要求和年度需求计划。
  2.项目申报相关附件材料。
  3.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明。
  具体申报要求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六)项目监督与管理。
  1.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工作。
  2.项目主管单位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文件以及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专项安排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
  3.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将审批文件抄送市财政局。
  4.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由项目主管单位以正式文件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定组织验收。
  5.引导资金财务管理按照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六、申请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对引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
  2.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
  3.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技术创新项目。
  4.在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的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5.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和有利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相关项目。
  (二)扶持方式。
  采用贴息、补助和奖励的方式。
  1.对已启动并正在实施中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采用贴息、补助形式给予支持。
  2.对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优秀技术创新项目,采用奖励形式给予支持,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该项目的进一步研究、产业化或与该项目相关的其他技术创新项目。
  3.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或奖励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申报要求进行项目申报。并递交以下申请材料(具体格式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1.广州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广州市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报告。
  3.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董事会立项决议、企业实力和荣誉证明等其他材料。
  区、县级市企业由同级经贸部门会同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
  (四)监督和管理。
  1.建立项目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县级市财政、经贸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并配合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定期或不定期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进行审计或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按照申报流程书面向市经贸委申请调整。
  3.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发生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七、申请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扶持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该标准修订后,按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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