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0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对批准迁入广州城镇户口的民营企业人才允许其迁入自身拥有产权的房屋户、亲属朋友所在户、用人单位集体户或各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集体户等。
  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申请引进国外智力立项,在“留交会”开辟民营企业招聘专区,供民营企业进场开展企业展示、项目洽谈和人才招聘等活动。
  第五条 创新民营企业人才评价制度。在有关行业协会设立职称业务代办点,为协会会员单位特别是民营企业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业务提供免费的归口代办服务。
  遴选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充实到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库,优化入库专家队伍结构。
  对在我市民营企业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内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上述留学回国人员在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限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也不作为其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强化民营企业人才选拔工作。将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纳入《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穗字〔2010〕11号)及其配套文件的管理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认定(评定)、资助、扶持,以及生活、医疗、住房、子女入学等服务和保障。
  按照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市管优秀专家等各类专家选拔办法的要求,鼓励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采取个人申报、法人单位推荐、专家推荐的方式,多渠道参与各层次专家的遴选。注重在民营企业中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推进创新型团队建设;采取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培养的模式,大力培养民营企业高层次人才。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通过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等平台,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和优秀外籍博士来穗进入民营企业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指导、协助民营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初步具备条件的,可先批准为实践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期满出站来穗工作的博士后核发科研启动经费和安家费。
  
  
第三章 人才就业创业
第七条 鼓励民营企业增创就业机会和吸引人才就业。对招用我市特困失业人员、大龄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民营企业招聘广州生源高校毕业生的,可按有关规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就业见习生活补贴。
  第八条 鼓励各类人才创办民营企业。对自主创办民营企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登记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资金补贴和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对创业后带动本市人员就业的,给予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成立广州市创业服务指导机构,承担创建创业型城市工作和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具体统筹协调、实施推进工作;开通“广州市创业促就业工作网”,搭建“四位一体”(提供创业新闻动态、政策宣传、创业成果展示等的“创业资讯平台”;提供专家指导、创业指引、创业培训等辅助功能的“创业指导平台”;提供融资服务、推介创业项目、实现网上办事功能的“创业服务平台”;实现在线咨询、创业论坛、创业联谊会等功能的“创业交流平台”)的综合性创业服务平台;在全市范围内认定扶持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提供创业资源,帮扶有创业意愿的劳动者成功创业,提高企业存活率,促进民营企业壮大发展。
  
  
第四章 人才服务
第九条 提升民营企业人才服务水平。完善民营企业人才服务直通制度。在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人才引进直报窗口,民营、“三资”等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均可通过人才引进直报点或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员来我市就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