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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担保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担保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应当收回已安排的担保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广州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投融资结构,推动金融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快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强化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发展股权投资市场的重要意义 (一)股权投资作为以支持创新、创造、创业为主的投融资机制,是促进科技与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市场是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精神,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进行金融改革创新与先行先试,促进广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增强资本聚集,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和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股权投资是指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非上市股权类投资或融资。本意见所指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资金所有人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促进股权投资市场发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发展目标。极营造有利于股权投资企业持续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大力培养和引入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和管理人才,形成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影响力大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现各类资金流的良性循环,争取3-5年内,将广州建设成为区域股权投资中心。 (二)基本原则。股权投资市场发展遵循市场化、规范化、国际化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三、支持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新发展 (一)积极引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总部和区域总部。支持和鼓励符合法律规定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推动股权投资机构在我市集聚发展。支持本市具有经济实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参与股权投资。 (二)对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便利。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或合伙制组织形式,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其经营范围可以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变更登记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具体认定由市工商管理部门会同市金融办予以确认。 (三)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模式。由政府出资设立相关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与我市相关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共同在我市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四)鼓励商业银行在本市开展股权投资企业资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其依法依规以信托方式投资于股权投资企业。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本市依法依规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