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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5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七条 市财政局、市经贸委每年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申报情况,确定当年各支持方式的资金分配金额和具体补助标准。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享受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要件
第八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获得监管部门行业准入资格。
  (二)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申报期限内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四)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
  (五)平均年实际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六)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
  (七)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时向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报送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积极配合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再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以担保机构为主要服务对象,经营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
  (三)再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申报期限内新增中小企业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占新增再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再担保金额1500万元以下的再担保业务额在20亿元以上。
  (四)平均年实际再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
  (五)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第十条 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二)具有良好社会信誉、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按时偿还贷款。
  (三)合作担保机构必须是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专项审计的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四)担保业务收费凭证复印件。
  (五)经营许可证。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担保费补助的中小企业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
  (二)与合作担保机构、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贷款合同和贷款划账和担保费支付有关凭证。
  
  
第四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
第十三条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十五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向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提交综合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综合评审报告,研究提出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计划,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资金。
  第十八条 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收到担保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和财政局对担保资金申报和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获得担保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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