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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项目背景与概况。项目的总体情况介绍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结论建议。 (3)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目标和方案。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内容、采用的先进理念和先进管理技术、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项目对服务业拓展的新领域所具有的优势,对服务业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突破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4)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含建设投资估算表、投资计划与资金筹措表) (5)项目的实施进度。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6)项目的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7)申请补助的理由和政策依据。所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近三年享受市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支持的情况,包括年度、资金名称、主管部门、支持额度、支持方向等内容。 (8)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3.项目主管部门的申报材料。各区(县级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初审汇总,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以下材料: (1)引导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2)各项目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 (3)项目主管部门或区(县级市)财政部门提供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六)拨付与实施管理。 1.引导资金的拨付: (1)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引导资金年度安排计划,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至项目单位。 2.项目的实施管理: (1)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县级市)发展改革局(广州开发区经科局)和财政部门作为引导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对辖区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2)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对引导资金使用的检查、稽察和审计工作。 (3)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引导资金。 (4)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的规定执行。 (5)项目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通过项目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月报表。 (6)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项目跟踪管理,每年6月、12月底前将项目建设、监管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7)项目单位发生股权变动、注册地址或名称更改、项目建设目标及建设内容调整等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8)建立项目中期评估制度。市发展改革委每年8-9月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获得引导资金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9)建立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逐级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验收。 (10)根据需要,广州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专项稽察;市审计局对引导资金项目进行抽查审计;市发展改革委与市财政局对引导资金项目开展后评价或绩效评价。 五、申请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生物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扶持对象。 从事生物产业相关工作并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行政、事业或企业法人。 (二)使用范围。 1.投资广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建设。 2.补助国家、省、市生物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 3.补助生物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4.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补助资金开支。 5.项目前期咨询、项目评审及项目绩效评估等相关费用。 (三)扶持方式。 1.补助广州国家生物产业基地配套设施项目资金,按《广州市本级基本建设统筹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