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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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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用范围。
  1.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2.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3.经市政府批准需要扶持的其他项目。
  (三)扶持方式。
  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
  1.贷款贴息。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贴息年限不超过两年,每个项目的贴息额度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2.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无偿资助原则上资助已完成项目为主,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80万元。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必须是服务于我市中小企业的服务机构的建设项目或专项活动,在建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完工项目必须有项目的实施方案、完成的总结报告和支出凭证。
  2.申报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五)需要提交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应按照当年要求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区、县级市属企业(单位)项目由同级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上报。并递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请示。
  2.按项目类别填报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项目实施真实性、有效性的有关证明材料。
  4.项目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六)项目监督与管理。
  1.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向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财政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填写《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表》。
  2.项目检查制度。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每年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3.项目完工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完工评价。
  4.项目变更撤销制度。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撤销时,需按申报流程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同意。对因故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并逐级报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如数逐级退回上缴市财政。
  八、申请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关于印发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软件和动漫产业基地建设。
  2.软件和动漫产业宣传和推广。
  3.软件和动漫人才引进和培训。
  4.软件和动漫产业投资奖励。
  5.软件和动漫人才奖励。
  6.其它政策性补贴和奖励。
  (二)扶持方式。
  按照印发《广州市进一步扶持软件和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府〔2006〕44号)要求,对经审定符合条件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补贴或奖励。具体如下:
  1.投资我市软件和动漫企业或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合同期超过5年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5%的比例奖励给投资者,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2.国内大型软件和动漫企业在广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研发机构,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总投资额6%的比例奖励给其在广州所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贷款担保机构为软件和动漫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由产业发展资金按照担保总额1%的比例奖励给担保机构,最高奖励额度每笔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cmmi(集成能力成熟度模型)等级认证。软件企业通过iso9000认证的,由产业发展资金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软件企业通过cmm/cmmi2、cmm/cmmi3、cmm/cmmi4和cmm/cmmi5级认证的,由产业发展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5.本市企业生产的原创动画片,在中央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20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广州市和省级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境外有影响的电视台首播的,每分钟奖励250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多于一个电视台首播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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