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办[2010]10号
【颁布时间】 2010-10-20
【实施时间】 2010-10-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52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4页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广州市民营投资产业导向目录》、《关于结合国有企业“退二进三”加快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意见》等10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5)完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村集体持市“三旧”改造办批复的改造方案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抵扣留用地指标后,向区国土房管局申请对实际用地范围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民营企业和村集体持市“三旧”改造办批复的改造方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流转合同等,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手续。
  (7)实施改造。需要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民营企业按经批准的改造方案、区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建设用地使用情况意见和市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向市规划局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再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民营企业向市规划局或规划分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向市城乡建委办理施工手续后,实施改造。实施原状升级改造整饰工程的,民营企业可根据市“三旧”办批复的改造方案实施改造。
  (8)办理确权登记。升级改造整饰完工或改造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民营企业应当申请办理改造后的房屋产权登记。
  四、实施时间
  本指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增城市、从化市可参照此指引执行。
  本指引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和市“三旧”办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州市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0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是由市财政在市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广州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并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各类企业。
  第四条 担保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担保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经贸委负责确定担保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六条 担保资金采取以下几种支持方式:
  (一)担保风险准备金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我市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根据每年担保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二)担保费补助,通过担保机构担保取得贷款,以及参与广州市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等集合融资方式的中小企业,根据每年实际融资额情况按一定比例给予担保费补助。
  (三)鼓励各区、县级市政府出资设立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为辖区内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新设立的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每户补助300万元;对原有担保机构(或担保业务专项资金)增资3000万元以上的,每户补助100万元。上述资金作为其国有出资人的资本金投入。
  (四)设立再担保风险补偿金,建立商业性担保机构、广州市政策性担保机构共同参与的再担保体系,对再担保业务代偿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其他。用于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业务的其他支持方式及上述项目评审、审核等工作所需经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