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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守法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符合我市发布的当年本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重点。 (五)申请资料。 市属国有企业向其所属集团申报,其他企业向所在区经贸部门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单位申请资金的请示; 2.《广州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属基本建设项目须在市发改委登记备案,属技术改造、连锁项目须在市经贸委登记备案); 6.建设类项目,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市场类项目,提供《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证》复印件; 7.所申报项目涉及经营场地的,提供项目房产地证、租赁合同复印件; 8.申请银行贷款贴息项目,提供承贷银行出具的企业法人贷款合同、贷款到帐凭证和付息凭证复印件;申请奖励项目,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完成情况说明或验收证明文件; 9.项目单位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完税证明; 10.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求的其他材料。 (具体申报材料以当年申报要求为准) (六)监督和管理。 1.项目单位应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项目申报内容专款专用、专帐管理。 2.项目主管部门要对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并配合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绩效评价或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或委托市属国有集团,区、县级市经贸、财政部门)联合验收。 4.资金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终止的,需按项目原申报途径上报审批。 十一、申请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使用范围。 1.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 2.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境内外培训。 3.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 4.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 5.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 6.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 7.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 8.服务外包业务国际推广活动。 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两年内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无违规行为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可申报上述第1项至第6项的范围。 在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机构,可申报上述第7项和第8项的范围。 (二)申报材料。 1.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3.有关费用证明、认证证书等。 4.企业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收汇或收入证明。 5.申报第(一)条第2项的,提交人才培训的内容、课程、时间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机构应注明培训人员就业单位)。 6.申报第(一)条第3项的,提供进口技术、设备清单、进口报关单据或登记证书、付汇证明、创新研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和详细说明等。 7.申报第(一)条第7项的,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使用进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提供服务的企业名单、运营费用支持清单等。 8.其他申报材料。 (三)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市属企业由其集团初审并加具意见,区、县级市外经贸局和市属企业集团公司汇总后报送市外经贸局。 (四)扶持标准。 1.对获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资助的项目按有关部门规定比例一次性配套。 2.服务外包专业人才境内外培训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60%。 3.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含税)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扶持不高于实际发生额的50%。 4.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项目扶持最高限额100万元。 5.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扶持不高于实际认证费用的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