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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大力吸引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国内外优秀创业团队及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创新项目进入我市孵化器。对相关的创业团队及项目,经市科技和信息化局组织评估后,由专项资金给予20-50万元的启动资金支持,并在后续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方面予以倾斜。 第十二条 孵化企业毕业后5年内成功上市,且总部注册地在广州市的,给予企业驻留时间不少于两年的孵化器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在市级以上孵化器范围内组织遴选20家左右自主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在孵企业,授予年度“广州市明星孵化企业”称号,并由专项资金给予每家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大力支持孵化器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研发、测试、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孵化器的创业服务条件和能力。对市级以上孵化器相关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专项资金按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单独或联合与各类社会投融资机构合作,合资设立创业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在孵企业的创业发展。由专项资金按创业种子资金对我市在孵企业年度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每家创业种子资金公司的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六条 孵化器要充分利用政府的支持,制定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包括房租减免优惠,提供便利优惠的商务服务,发展中介服务机构等,大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综合能力和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大力支持广州市孵化器行业协会的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孵化器间交流、合作、资源共享和良性竞争等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通过孵化器行业协会或相关联盟,促进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资源的整合与共享,推动形成全市统一的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网络。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孵化器行业协会或相关联盟的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促进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民营企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民营企业进一步提高科研创新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培养和引进民营企业人才,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0〕1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坚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消除体制性障碍,政府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使用等方面的各项政策,民营企业人才平等享受;政府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资金、项目信息等公共资源,向民营企业人才平等开放;政府开展人才宣传、表彰、奖励等活动,民营企业人才平等参与。 第二章 人才的引进、培养、评价和选拔 第三条 实施民营企业人才培养计划。大力开展民营企业人才培训工程,编制民营企业人才专项培训计划,与职业培训机构及社会中介合作等方式,加快培养具有战略眼光的民营企业家、具有现代管理智慧的职业经理人、掌握核心技能的企业骨干、掌握操作技能的生产一线人才。优先支持民营企业申请出国(境)培训立项。在办理出国(境)培训申报手续时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 依托社会优质培训资源和优秀骨干企业建设民营企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示范机构,推进我市层级分布、布局合理的民营企业人才培养培训网络的基本形成。 加强政策宣传,扶持发展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机制,将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纳入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体系统一管理、统一要求,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的职业培训工作,鼓励民营企业职工通过职业培训提升技能,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按现行政策给予培训费与鉴定费补贴。 第四条 完善民营企业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可按规定申办广州城镇户口,也可申办《广东省居住证》,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在购买社会保险、子女上学等方面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