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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原则上每个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由市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创业示范基地所属区(县级市)配套支持减租或免租补贴额度每年不超过500万元,累计减租或免租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减免程序 (一)国有企业降租。 1.创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应及时将创业基地建设、发展及招商综合情况向利用原址开发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的“退二进三”国有企业报告说明,必要时,可适当申请降租。 2.利用原址开发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的“退二进三”国有企业视经营情况,提出具体降租数额、对象、期限等,由市属企业决定。 3.市属企业负责统计汇总所属创业示范基地每年降租优惠总体情况,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减免租。 创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运行情况的监测、管理和服务,并切实指导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民营和中小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减租或免租优惠: 1.由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民营和中小企业自愿申请。 2.创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负责减租或免租优惠具体审核、汇总,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报,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经贸委、财政局批准。 3.经市经贸委及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创业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公示具体减租或免租企业名单。具体手续,由市经贸委及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或公告。 五、保证措施 (一)对利用原址开发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的“退二进三”国有企业适当降租部分,市国资委将其纳入市属企业经营者利润业绩考核范围,降租费用视同当期经营收入。 (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入驻创业示范基地的民营和中小企业的市级补贴资金,区(县级市)补贴资金由区(县级市)政府负责落实到位。 (三)创业示范基地所属辖区(县级市)负责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使创业示范基地建设有序、优质、高效推进。 (四)市规划、国土房管、“三旧”改造办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部门职责,加强对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指导,加大政策扶持,积极支持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五)对符合条件的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民营和中小企业,市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积极支持企业发展。 六、监督管理 (一)创业示范基地运营主体(基地项目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应结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创业示范基地发展定位,对入驻创业示范基地标准、免租审核条件、免租申请程序等,应事先征询利用原址建设创业示范基地的“退二进三”国有企业的意见,制定公开、透明、规范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市属企业积极协助、指导创业示范基地主体(基地项目公司)做好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区(县级市)配套补贴资金申请工作。 (三)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减租或免租优惠及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免租优惠和专项扶持资金的行为,市经贸委、市国资委、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其他 其他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利用原址开发建设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的参照本意见施行。 本意见由市国资委、市经贸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广州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完善用地手续指引 为了解决我市民营企业产业用地存在手续不规范、产权不清晰等遗留问题,支持和促进民营企业规范发展,结合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用地手续的具体要求制定以下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民营企业从事生产制造、批发零售、科研创意、仓储物流、商务办公等产业用地,商品住宅开发用地除外。民营企业用地现行控规为商品住宅、道路、绿地、公建配套等不能自主改造,需公开出让或公益征收处置的,以及未按照省“三旧”改造政策要求进行标图建库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不适用本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