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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资金安排方式和使用标准。 1.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部分支持方式,即提供参展费用及经贸活动费用的部分支持,其余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2.专项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 (1)对新兴市场、国家和地方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适当放宽支持比例。 (2)对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市场的展览会,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3)市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举办或组织参加以及上述部门委托中介机构举办或组织参加的,以推介广州产品和品牌为重点的国际性展览活动,企业展位费、公共布展费、项目组织单位必要工作人员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给予全额支持。 (五)申请条件。 1.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2.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在广州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团体。 (2)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我市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 (4)组织参展的企业10家以上(含10家)。 (六)申请资料和审批程序。 1.专项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项目完成后提出申请。 2.项目组织单位将拟定团体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实施方案、预算安排等事前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3.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提交以下基本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表。 (3)项目实施的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4.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提交市政府或市外经贸局委托其组织广州地区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境外经贸洽谈会的批件。 5.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6.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时,市本级企业加具主管部门意见;区、县级市及无主管部门企业,由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财政部门加具意见。经上述部门加具意见的单位申请资料,统一由市外经贸局进行受理和初步审核,经市外经贸局初审的申请资料,转送市财政局审定。 (七)监督和检查。 1.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2.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的专项检查,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3.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发生如下行为的,立即停止拨付并追缴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 (1)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专项资金的。 (3)将专项资金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资金的。 (5)利用同一项目重复申请获取国家和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专项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利益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十、申请广州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政策指引(摘自《广州市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正在修订,有关内容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扶持对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纳税的各类投资主体。 (二)使用范围。 大型零售网点、现代批发市场园区、现代展贸式批发市场、物流企业、物流配送中心(园区)、特色商业街、连锁经营、便民服务体系、商贸流通业公共平台建设等新建和升级改造项目。 (三)支持形式。 贷款贴息、补助和奖励。 1.对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用贴息方式给予支持。 2.对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用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3.对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且已完成的当年项目,采用奖励方式给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