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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情况。 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中部分交易是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的,初裁时,调查机关认定该部分交易价格能反映正常贸易过程。初裁后,调查机关未收到相关评论,决定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初裁时暂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调查机关决定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均高于成本,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终裁时维持初裁认定,按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向中国非关联客户出口被调查产品,经审查,对于通过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认定,以中国关联贸易商的转售价格为基础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进一步审查。 ①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该公司所报告的内销交易的调整项目,调查机关终裁时维持初裁认定,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接受其提出的回扣、运费、信用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调整的主张。 ②出口价格部分 由于该公司是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转售被调查产品,初裁时,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报告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发生的间接费用,调查机关暂决定对该间接费用补充调整。同时,该公司填报了其关联贸易商转售利润,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填报的转售利润受关联关系影响而未能反映应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暂决定重新计算其应实现的利润。 初裁后,公司评论意见认为,由于在结构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调整了公司位于中国的关联贸易商所发生的间接费用,因此主张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也相应扣减其国内关联贸易商发生的间接费用。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通过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的情况下,扣除关该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利润等项目是推算该公司出口价格所要求的。公司在提出上述主张时,未提供证据表明公司所主张的内销间接费用影响了价格可比性,同时亦未提出证据说明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的贸易水平与确定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价格的贸易水平有何不同,据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公司主张,维持初裁认定。同时,公司还主张调查机关没有披露确定间接费用和利润的基本事实和方法,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发给公司的初裁后披露中,调查机关已向其充分披露了数据、数据来源和详细计算方法等全部事实,调查机关不接受该主张。 对于被调查产品销售过程发生的运费、回扣、售前仓储费用、进口关税、进口报关费用、售后服务费用等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终裁时维持初裁认定,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3.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 该公司答卷称,在通常业务过程中,公司使用一种8位的编码去标识汽车的每一型号,公司按照该型号划分填报了答卷。经审查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根据被调查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者认知以及行业标准,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统一划分为越野车和小轿车两类,不再按公司报告型号做划分。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在美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情况。公司答卷称,调查期内,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生产,不直接向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而是将生产出的所有产品销售给母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再转售给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mbusa),然后由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销售给美国的经销商或最终用户。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和两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内销资料。 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以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转售给美国经销商或最终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