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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立案前磋商后,美国政府在其提交的磋商记录对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总产量是否达到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这一门槛表示关注。 2010年1月4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申请人关于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应诉登记阶段评论的评论意见》中指出,依据中国法律规定,协会具备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主体资格,而且,协会有权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在申请书中阐明并明确列出了表示支持申请并同意提供数据的企业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比例。 另外,调查机关也没有收到国内汽车企业反对本次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任何书面意见。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三条和《反补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有关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同时,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该协会有权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因此,调查机关裁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符合代表国内同类产品产业提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资格。 ②关于申请书 立案前磋商后,美国政府在其提交的磋商记录中指出,第一,申请人提供的某些数据或事实不准确;第二,申请书中关于某些补贴项目的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2009年11月26日,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应诉登记阶段评论意见》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中的某些数据未满足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因此申请书不符合启动调查程序的标准。 2010年1月4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申请人关于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应诉登记阶段评论的评论意见》中对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的主张逐一进行了澄清和说明。 调查机关认为,对申请书的审查是对表面证据的审查,具体来讲是对证据的准确性和充分性的审查。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书中的数据是确实的,并有相关的初步证据作为支持,所附的证据包括相关报告和书籍,满足了对证据准确性和充分性的要求。因此,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书符合启动调查程序的标准。 ③关于补贴利益分摊期限 2009年11月26日,申请人就本案中涉及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提出了评论意见,建议以美国国内税务服务署《1977年分类资产使用寿命及折旧范围体系》中列明的汽车和钢铁行业非原料生产性有形资产的平均使用寿命,即汽车行业10年、钢铁行业15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 调查机关将申请人的上述评论意见向其他利害关系方进行了披露,并在调查过程中对申请人的评论意见予以考虑。 其他利害关系方未对此发表评论意见。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采纳申请人的意见,采用汽车行业10年、钢铁行业15年作为本案一次性补贴利益的调查和分摊期。 3.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商务部在上述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09年11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参加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4号)和《关于参加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反补贴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09]315号)。 2009年11月26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14份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和14份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其中,申请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分别为:9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德国宝马集团、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1家国外出口商美国本田有限公司;3家国内进口商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1家国内生产者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申请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分别为:9家国外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福特汽车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德国宝马集团、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德国戴姆勒股份公司和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1家国外出口商美国本田有限公司;2家国内进口商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家国内生产者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美国政府参加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经审查,调查机关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