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公告

[接上页]
2009年1-9月,与自其他国家(地区)进口大幅下降32.63%相反,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增加20.12%,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上升4.69个百分点,同时进口价格下跌3.17%。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压低了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致使同期中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下跌10.13%。

  2009年1-9月,虽然国内产业通过不断提高生产经营水平和产品竞争力,克服了国内市场表观消费量下降的影响,保持了产量、销量的增长,市场份额也有所上升。但由于受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加、进口价格下降的影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下降,国内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幅度大幅下滑,产品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国内产业盈利能力受到严重影响,部分国内生产者的投资计划和新建项目被迫搁置、延缓或取消。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二)其他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调查。

  1.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情况。

  除被调查国家外,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排气量在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产品的国家(地区)还有欧盟、韩国、日本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数据,调查期内,其他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数量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均呈现先增后降趋势,而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则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尤其是2009年1-9月,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幅增加20.12%,在中国总进口量中占比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上升,而同期其他国家(地区)对中国出口数量大幅减少32.63%,在中国总进口量中占比及占中国国内市场份额下降。自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不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2.市场需求、消费模式的变化和替代产品情况。

  调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我国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市场需求总体呈增长趋势,表观消费量2007年比2006年增长44.54%,2008年比2007年增长13.39%,虽然2009年1-9月份同比下降21.65%,但9个月的表观消费量已接近2006年全年水平。而且,2009年1-9月国内产业产量和销量均实现了增长,表观消费量变化并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综上,调查机关没有发现市场需求变化、消费模式变化和出现其他替代产品而导致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3.国内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进步情况。

  国内产业生产工艺与被调查产品生产者基本相同。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产品质量等方面基本相同,客户群体也基本相同,部分客户相互重合。调查显示,国内产业无论是在生产工艺、技术装备、产品质量,还是生产经营管理上都具备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不存在生产工艺及技术落后和管理不善对国内产业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4.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与被调查产品基本相同,在商业流通和贸易政策方面没有发现存在其他阻碍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国内外正当的竞争也没有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5.国内同类产品出口情况。

  调查数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数量占总销售量的比例小,没有证据显示国内同类产品的出口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6.不可抗力情况。

  调查期内,没有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对国内产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意外影响。

  综上所述,受到补贴支持和以倾销价格进口的被调查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上述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有关因素的调查表明,这些因素未影响本案的因果关系认定。

  (三)产业损害调查中的其他问题。

  1. 信息披露、评论时限等程序正当性问题

  (1)美方初裁评论意见中,美国政府提出申请人于2011年3月21日向调查机关提供了关于排气量2.5升以上的轿车和越野车的数据和信息,但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细节。在对新提交的、与申请人提出的产品范围调整相关的国内产业信息做出初步裁定之前,美国政府或相应的美国企业均未得到任何通知,也没有机会对产品范围调整进行实质性评估,或为商务部提供可在初步裁定中考虑的信息。美方认为,商务部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性和初裁评论时限过短限制了美国就初步损害裁定提出重要意见的能力。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商务部给予应诉企业就初裁中损害和因果关系问题发表评论意见的期限明显少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规定。美国产业没有看到中国产业提交给商务部任何作为商务部肯定性损害初裁基础的信息。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