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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通用汽车有限公司(general motors llc)、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chrysler group llc)、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mercedes-benz u.s. international, inc.)【及其关联的戴姆勒股份公司(daimler ag)】、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bmw mc)【及其关联的宝马集团(bmw ag)、宝马北美公司(bmw na)、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bmw china)】、美国本田有限公司(american honda motor co., inc.)【及其关联的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honda of america mfg., inc.)和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honda motor china investment co., ltd.)】、三菱汽车北美公司(mitsubishi motors north america inc.)、福特汽车公司(ford motor company)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调查暂行规则》的规定,2009年12月9日,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2009年12月28日,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声明退出调查。 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企业适当延期。2010年1月15日,福特汽车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2010年1月29日,调查机关收到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的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的答卷。 (3)补充问卷 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应诉公司递交的反倾销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应利害关系方申请,调查机关分别会见其代表并听取意见陈述,有关内容已反映在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中。 (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有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内容在“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中一并论述。 2. 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初步调查 (1)登记应诉 在立案公告规定的登记应诉期内,美国政府(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代表)、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补贴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9年12月9日,调查机关向参加应诉的美国政府发出了反补贴调查政府问卷,向参加应诉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发出了反补贴调查企业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2009年12月28日,三菱汽车北美公司声明退出调查。 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美国政府和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福特汽车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斯堡工厂及其关联公司、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均提出了延期递交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美国政府和六家应诉公司适当的延期。2010年1月29日,美国政府和六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递交了答卷。 (3)补充问卷 在随后的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针对美国政府和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递交的反补贴原始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向美国政府和三家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补充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应利害关系方申请,调查机关分别会见其代表并听取意见陈述,有关内容已反映在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中。 (5)相关利害关系方的评论 ①关于申请人资格 2009年11月26日,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在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应诉登记阶段评论意见》中认为,根据中国法律和世界贸易组织协议,本案申请人,即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不符合提起申请的资格要求,且申请书中也没有包含任何中国生产者明确表示支持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