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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根据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的答卷,调查机关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汽车融资计划是根据“不良资产救助计划”而制定的,目的是救助美国汽车产业。财政部在确定资助对象时考虑的因素中包括,该资助对象经营中断对实体经济和信贷市场造成的影响及该资助对象从其他来源获得资本和流动性的能力及可能性。因此,调查机关从项目设定的目的和条件判定,该项目下申请贷款的企业应为经营困难、陷入信贷危机、需要政府救助的企业。 第二,调查机关注意到了贷款出台的背景,当时克莱斯勒公司在日益恶化的信贷市场无法生存下去,正如2009年2月17日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总裁至美财政部信函中陈述:“美财政部的资金对于克莱斯勒在日益恶化的信贷市场中生存下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在调查期内,克莱斯勒公司无法在正常的商业贷款条件下获得贷款。 第三,2009年6月10日,克莱斯勒重组完成后,美国政府及克莱斯勒公司均未能提供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可供参考的信贷评级。调查机关发现,重组后的克莱斯勒在短期内信贷状况和经营状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克莱斯勒公司补充问卷回答:“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仅在调查期最后三个月内存续,在此期间,没有从政府以外的金融机构获得过贷款。”此外,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仍然需要政府提供巨额贷款的事实也说明当时公司的经营和信贷状况短期内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第四,根据克莱斯勒公司答卷, 2009年1月1日穆迪评级机构给予克莱斯勒有限公司的评级为c级,2009年4月29日下调至d级。 上述事实表明,在调查期内,重组前后的克莱斯勒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无法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获得贷款。2011年3月11日,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可参考贷款的具体期限、美国公开报告中信用良好及信用不佳公司的历史违约概率,并考虑风险报酬等因素,核算出该公司适用的正常商业条件下的长期贷款利率。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采纳申请人的主张。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认为,调查机关没有详细解释采用申请人主张的理由。克莱斯勒公司提交评论认为,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不应与重组前的克莱斯勒有限公司适用相同的正常商业条件下的长期贷款利率。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第一,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其主张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 第二,调查机关上述论述所确定的事实已对采纳申请人的主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说明,美国政府的评论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在前面论述中,调查机关从时间因素、公司需要继续得到政府贷款支持、公司无法获得商业贷款等事实充分论证当时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和信贷状况,并根据这个事实认定其适用的正常商业条件下的长期贷款利率。 综上,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④关于正常商业条件下的短期贷款利率。由于美国政府及应诉公司均未提供可信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暂依据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公布的公司短期债的利率确定该公司适用的正常商业条件下的短期贷款利率。 初裁后,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对此没有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⑤关于第三笔贷款的认定。由于克莱斯勒公司在贷款到期日未支付本金及利息,在调查期内,公司无偿得到了该笔贷款,且未提出任何证据表明如何偿还该笔贷款。美国政府也未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能够收回该笔贷款。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将该笔贷款及应付的利息视为赠款,并据此进行了分摊,计算出公司在调查期内获得的补贴利益。 初裁后,克莱斯勒公司提交评论认为,该笔贷款的合同条款明确表明需要还款,不能认定为赠款。即使调查机关认定为赠款,该笔赠款的利益金额不应包含利息。终裁前,美国政府提交评论认为,不应将该笔贷款看作赠款,请调查机关在终裁中重新考虑对该笔贷款的认定。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第一,公司评论意见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能够偿还该笔贷款,美国政府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试图且能够收回该笔贷款。因此,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第二,公司主张如调查机关认定为赠款,该笔赠款的利益金额不应包含利息。调查机关认为公司主张具有合理性,在终裁中,接受公司该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