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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0年3月23日,调查机关会见了通用汽车(中国)公司总裁一行,并听取了其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意见陈述。通用汽车(中国)公司未就本次会见内容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2010年3月30日,调查机关会见了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总裁一行,并听取了其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意见陈述。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就本次会见内容提交任何书面材料。 (7)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评论意见等材料 2009年11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及反补贴调查的应诉登记阶段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克莱斯勒应诉阶段评论意见》)。 2009年12月26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关于美国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应诉登记阶段评论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应诉阶段评论意见的评论》)。 2010年6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将通用汽车生产并出口到中国的凯迪拉克cts和别克昂科雷汽车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申请》(以下简称《通用汽车产品排除申请》)。 2011年3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相关国内生产者提交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反倾销和反补贴案国内产业补充材料》,内容为排气量在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相关数据和材料。 (三)延期公告。 2010年11月6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73号和第74号公告,决定将案件调查期限延长6个月。 (四)初裁决定及公告。 2011年4月2日,调查机关发布2011年第13号公告,公布了反倾销案和反补贴案的初裁决定,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机关决定,不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和临时反补贴措施。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 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续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和证据采集 根据初裁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裁决定发布之日起10天之内可以就初裁决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并有实际出口的应诉公司以及美国政府披露并说明了初裁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以及美国政府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初裁后,调查机关分别收到申请人、各应诉公司和美国政府对初裁决定和初裁信息披露的书面评论。对于申请人和各应诉公司递交的书面评论及主张,调查机关在终裁中依法予以了考虑。对于美国政府认为调查机关未充分披露基本事实的主张,鉴于调查机关已向各利害关系方充分披露了关于产品范围调整以及认定倾销幅度的数据、数据来源和详细计算方法等全部事实,调查机关因此不接受该主张。 (2)承诺 初裁后,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和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商签价格承诺协议的申请。申请人对此提交了评论意见。由于涉案公司较多,交易数量巨大,目前尚未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并综合考虑申请人意见,调查机关没有接受上述公司提交的商签价格承诺的申请。 (3)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本案终裁前向美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相关利害关系方对该信息披露提出的评论意见,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4)关于公开信息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公开信息查阅暂行规则》的规定,本案全部公开资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关系方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2. 初裁后对补贴及补贴金额的继续调查 (1)初裁后信息披露和证据采集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1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和各提交答卷并有实际出口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