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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调查机关认为: ①调查机关在本案调查中并未将国内产业限定为中国“本土汽车企业”,也未排除外国汽车公司和中国“本土汽车企业”的合资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 ②调查机关在初步裁定中已经认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相关国内生产者提交了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相关数据和材料,上述国内生产者同类产品合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可以代表国内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产业。 ③2011年3月21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代表相关国内生产者同时提交了排气量在2.5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相关数据和材料的保密版本和公开版本。由于担心披露相关信息会招致报复,影响国内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合资合作等关系,损害国内生产者的利益,相关国内生产者申请对其提供的部分信息和证据内容进行保密,但在公开版本中列明了相关国内生产者提供的证据清单、保密理由和非保密概要。上述公开版本已在法定时限内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包括美国政府、应诉美国公司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均可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上述公开信息。 4. 价格影响及竞争性问题 (1)美方初裁评论意见中,美国政府、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和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均提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远超过国内同类产品,说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没有压制或削减国内同类产品价格。 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和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均提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两者之间没有竞争性,主张被调查产品主要是与国内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竞争,同时认为“国内产业”为中国“本土汽车公司”,国内合资企业生产的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的损害。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还提出,“国内产业”主要生产和销售“入门级”产品,绝大多数被调查产品为“奢侈级”产品,因此不存在竞争性。 (2)申请人在对美方初裁评论意见的评论中提出: ①世贸相关争端案例中早有定论,“价格压低”作用是否存在与进口涉案产品销售价格是否高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无关。 ②商务部在初裁中裁定涉案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存在相互替代性和竞争关系。而克莱斯勒声称商务部的数据显示涉案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竞争重叠区很小,这完全是对商务部初裁的歪曲和误读。 ③克莱斯勒公司一方面主张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合资企业的产品相互竞争,另一方面认为合资企业的产品造成本地公司的实质性损害,即合资企业产品与本地产品相互竞争,恰恰说明三者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 (3)调查机关认为: ①根据《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被调查产品对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分为价格削减、价格压低、价格抑制三种情况。价格压低、价格抑制这两种价格影响形式并不要求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证据显示,自2009年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下降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 ②价格并非认定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竞争性的唯一标准,仅凭价格差异不能否定两者之间的竞争性。调查机关已经就物理特征、性能、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销售渠道和价格等因素对被调查产品和国内生产的同类产品进行了全面考察,调查显示两者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具有竞争关系。 ③调查机关在以上国内产业定义问题中已进行了认定,本案中的国内产业并非仅限于中国“本土公司”,也包括国内合资公司,不存在美方提出的国内产业仅为中国“本土公司”的问题。 ④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表格6中显示,包含“中国本国生产者”和“中国国际生产者”的国内产业与“美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均生产“入门”、“中档”、“高档”、“豪华”四个类别的产品,进一步说明国内产业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具有竞争性。 5. 损害认定问题 (1)美方初裁评论意见中选择了销量、利润、市场份额等单个指标进行分析,主张国内产业没有受到损害,并引用了相关媒体报道国内5家生产厂商2009年和2010年的利润等数据,认为中国“本土汽车制造商”在2009年和2010年的获利达到了历史新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