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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11年4月20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延期提交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上述申请理由不充分,未同意其延期请求。 2011年4月25日,美国驻华大使馆代表美国政府、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终裁前信息披露的评论意见(以下统称美方终裁前信息披露有关评论)。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规定,所有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终裁前进一步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 (一)立案公告中被调查产品基本描述。 被调查产品名称: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小轿车和越野车。英文名称:saloon cars and cross-country cars(of a cylinder capacity≥2000cc)。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所用发动机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主要由发动机、底盘、车身和电气设备等基本部分组成。 主要用途:广泛应用于公路交通运输,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87032351、87032352、87032359、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221、87033222、870332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和87039000。 (二)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整。 初裁时,根据立案后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等应诉公司以及本案申请人的评论意见,调查机关调整了被调查产品范围,将排气量在2.0-2.5升汽车产品排除在被调查产品之外,调整后,被调查产品范围仅包括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关税税则号包括: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初裁后,美国政府、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就此提交了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未提前通知各方将调整产品范围,给各方的时间有限,导致各方没有充分时间为其利益抗辩。同时,美国政府还主张调查机关应提供产品范围的完整解释,以及调整的理由。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主张申请人申请不符合要求,并再次主张其产品与国内产业生产的汽车产品不属同类产品,要求将其产品排除在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也申请排除其产品。 对此,调查机关认为: 1. 《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规定,调查机关可以应申请,或审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材料,决定调整产品范围。本案产品范围的调整时间和做法符合该规定。 2. 自立案后,包括申请人、应诉公司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调整被调查产品范围。调查机关是依据国外应诉公司的评论和申请人的申请,并充分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后作出的决定,相关理由以及产品范围的完整解释均已在初裁公告中充分论述。 3. 本案产品范围的调整并未扩大被调查产品范围,相反是缩小了被调查产品范围,对应诉公司而言,该调整并未加重其应诉负担,也未妨碍其进行辩护的机会。 4. 本案产品范围调整的时间是在初裁决定时,各利害关系方有充分的机会和时间进行辩护。 5. 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和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对其提出的产品排除主张没有提供新证据,初裁已做详细论述,终裁不再重复。 综上,调查机关对美国政府、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和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的主张不予接受,维持调整被调查产品范围的初裁决定。调整后,被调查产品范围仅包括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小轿车和越野车,关税税则号包括:87032361、87032362、87032369、87032411、87032412、87032419、87032421、87032422、87032429、87033311、87033312、87033319、87033321、87033322、87033329、87033361、87033362、87033369、87039000。 三、中国国内同类产品和中国国内产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