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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初裁时,调查机关初步对转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不超过20%,暂将全部在美国销售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基础。初裁后,公司未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对低成本测试结果的认定结论,将全部在美国销售的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销售进行了进一步审查。该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均通过其设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以关联公司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之间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主张正常价值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审查和进一步调查。 ①正常价值部分 公司主张对广告费用进行调整。根据公司报告公司的广告费用分为一般性广告费或者针对特定汽车型号的广告费。一般广告旨在提高消费者对公司汽车品牌意识和加强整体品牌形象。特定广告主要通过强调特定汽车型号的风格或特点,推广特定型号。公司在国内销售中分别主张这两种广告费用的调整。 鉴于一般广告只是为了提高公司品牌形象,所针对的并不是特定的被调查产品,所发生的该部分广告费用不属于直接销售费用,不能作为正常价值项目进行调整,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公司一般广告费用调整的主张暂没有接受。初裁后,公司提出评论意见,认为一般广告费用确实属于间接销售费用,但公司在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中同时对一般广告费用进行了扣减,所以公司主张对出口价格中的一般广告费用也进行扣减或两边都不进行扣除。经进一步审查,公司确实在出口价格中对一般广告费用已经进行了扣减,调查机关决定终裁中不再对正常价值中的一般广告费用进行调整。 公司主张,公司在国内市场销售被调查产品时履行了比较多的职能,如广告、客户管理与维护、分销等,而对中国出口的销售中并没有承担这些职能。进而主张以公司提交的“表6-5”中在国内和出口中国两个市场上所发生的期间费用差异,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为,销售职能的不同并不必然导致销售费用的不同,也不必然影响价格的公平比较。公司所主张的销售职能不同,其实只是销售过程中有区别的销售活动,并不影响公平价格的比较。同时,公司在答卷中明确表示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贸易环节没有差别。而且公司直接以“表6-5”中在国内和出口中国两个市场上所发生的期间费用差异,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也不符合销售职能不同所引起费用的性质。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不接受公司这一调整正常价值的主张。初裁后,公司提出评论意见,认为公司在答卷中明确表示的国内销售和对中国出口销售贸易环节没有差别的陈述是基于公司在美国市场和在中国市场上销售所面对的最终客户而言的。公司在答卷中主张销售职能差异是基于将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调整到出厂价水平所进行的调整,而不是贸易环节差异所进行的调整。调查机关认为,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公司调整正常价值的主张也并不是因为贸易环节调整的问题不予接受,而是因为公司对正常价值调整的方式即简单地直接地以“表6-5”中在国内和出口中国两个市场上所发生的期间费用差异,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至于公司基于在出口价格中已经扣除间接费用进而主张在正常价值中也同样扣除在出口和国内销售两个市场所发生的期间费用的差异,则忽视了公司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均通过其设在中国的关联公司进行的基本事实。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的认定,不接受公司这一调整正常价值的主张。 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接受了公司其他折扣的主张。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所主张的其他折扣的调整包括贸易商奖励、余额结转、floor plan资助、燃油费返还、市场推广补贴和交付前检验费返还,在这些主张的折扣调整中,燃油费返还是按每辆汽车定额进行返还并不符合不同汽车不同油箱的实际,除市场推广补贴和交付前检验费返还属于为经销商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市场推广和最终将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交付用户检验而给予经销商检验费的返还外,其余折扣均是帮助各经销商库存车辆融资以零售价不同比例而给予的资金金额,这部分资金金额并不是销售价格的直接减少,其实质属于经销商为库存车辆的融资,公司在提交调查机关关于倾销幅度计算的说明中也提到这部分折扣是帮助经销商库存车辆融资,同时公司没有提供其一贯执行的销售政策和合同的书面文件,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不接受除市场推广补贴和交付前检验费返还的其他折扣调整的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