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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7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公告

[接上页]
第三,从结果看,政府通过一系列贷款,使克莱斯勒公司重组得以完成,克莱斯勒有限公司主要经营性资产转移至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克莱斯勒公司的品牌、生产、销售得以延续经营。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和贷款,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将无法存续下去,不可能产生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美国政府逐笔贷款与公司重组破产的时间接近,重组前的克莱斯勒有限公司获得的利益并未偿还,相反,重组安排印证了受益资产转移至新成立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和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是政府补贴利益的共同接受者,重组后,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是美国政府补贴措施的最终受益者。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认为,克莱斯勒的重组是依据美国破产法进行的,该法律适用各行业,不具有专向性,不构成可诉性补贴。克莱斯勒公司提交评论认为,克莱斯勒重组是依据美国破产法进行的,属于公平市场行为,政府提供给克莱斯勒有限公司的补贴利益没有传导给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此外,调查机关对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计算的补贴率不应包括美政府提供给克莱斯勒有限公司的补贴利益。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其主张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

  第二,在初裁及前面论述中,调查机关从重组的主导者、补贴目的、专向性、补贴结果以及补贴给予时间、补贴未被偿还等多个事实,充分论证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和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是政府补贴利益的共同接受者。调查机关重申,克莱斯勒公司破产重组受到美国政府的干预,不属于基于市场原则的正常商业过程。

  第三,克莱斯勒公司的品牌、生产、销售是其所获利益的载体,而这些载体通过重组转移至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是美国政府补贴措施全部利益的最终承担者。

  综上,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②克莱斯勒公司主张,4月29日保修担保贷款并未实际使用,因为克莱斯勒公司从未在重组过程中发生不支付保修索赔的情况。此外,该笔贷款是通过克莱斯勒控股公司注入克莱斯勒保修spv公司,即便中国政府认定在调查期内该贷款构成了利益,相关利益也没有转移给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或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答卷,调查机关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克莱斯勒有限公司与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均为克莱斯勒控股公司控制,克莱斯勒保修spv公司为克莱斯勒金融公司设立的子公司。克莱斯勒控股公司、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金融公司、克莱斯勒保修spv相互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该笔贷款是美财政部首先拨付给克莱斯勒控股,然后由克莱斯勒控股注入克莱斯勒保修spv。2009年6月10日,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继承该笔贷款并于2009年7月10日还款付息。

  第三,克莱斯勒答卷报告,该笔贷款目的是担保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能够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且所有对该资金及其他款项的分配均应得到贷款人的书面同意。

  根据以上事实,调查机关认定:

  第一,关于保修担保贷款是否实际使用,调查机关认为,政府贷款不是向消费者提供保修索赔的资金,而是保障克莱斯勒公司在重组期间销售的汽车具备保修索赔的能力。政府拨付贷款至收回贷款期间,保修担保的功能已经完成,贷款的实际作用已经发挥,在此期间公司销售的汽车包括被调查产品均获得了贷款补贴的利益。

  第二,从贷款目的和作用上看,获得保修的付款保证是克莱斯勒产品能够正常销售的必要前提,美政府贷款给克莱斯勒保修spv的目的是救助克莱斯勒有限公司,帮助其产品在重组期间顺利销售。因此,克莱斯勒有限公司是该笔款项的实际受益者。

  第三,2009年6月10日,克莱斯勒公司进行了重组,重组后的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继承了该笔款项,其销售的产品包括被调查产品受益。因此,该公司成为利益的最终受益者。

  初裁后,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对此没有提出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③关于正常商业条件下的可比长期贷款利率。克莱斯勒公司主张,美国政府在贷款时运用了商业原则,不存在补贴利益。由于美国政府答卷中没有提供有关其利率市场状况的信息,克莱斯勒公司也没有提交详实的证据材料。调查机关据此向美国政府和克莱斯勒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美国政府在补充答卷中提交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使用的利率,但均为穆迪评级aaa和baa级别公司的利率,考虑到当时克莱斯勒公司的评级已被降至d级,调查机关认为,美国政府提供的利率不属于可比商业贷款利率。克莱斯勒公司在补充答卷中提交了2007年商业贷款合同。调查机关认为,2007年与2009年美国信贷市场情况和公司状况存在较大差异,相互之间不具有可比性。综上,美政府和应诉公司均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正常商业条件下的可比长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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