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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美国政府提供贷款的时间与公司重组破产的时间接近,且通用公司完成重组以后,并未归还与美国政府所签署的两项贷款协议项下的本金与利息,而是将其中约420亿美元转为美国政府在重组后通用的持股,约67亿美元转为美国政府与重组后通用的贷款,剩余款项留在通用汽车公司作为破产管理费用。因此,重组安排印证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实质性地继承重组前通用的所有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负债和义务。 综上,调查机关初裁认定,重组前的通用汽车公司和重组后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是政府补贴利益的共同接受者。重组后,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是美国政府补贴措施的最终受益者。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认为,通用的重组是依据美国破产法进行的,该法律适用各行业,不具有专向性,不构成可诉性补贴。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 第一,美国政府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其主张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 第二,在初裁及以上论述中,调查机关从重组的主导者、补贴目的、专向性、补贴结果以及补贴给予时间、补贴未被偿还等多个事实,充分论证重组前后的通用是政府补贴利益的共同接受者。调查机关重申,通用公司破产重组受到美国政府的干预,不属于基于市场原则的正常商业过程。通用公司的品牌、生产、销售是其所获利益的载体,而这些载体通过重组转移至重组后的通用公司。重组后的通用公司是美国政府补贴措施全部利益的最终承担者 综上,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②关于正常商业条件下的可比长期贷款利率。美国政府和通用公司均主张,通用公司在与美国政府签署贷款协议时是依据商业原则和当时的利率市场状况信息确定贷款利率。调查机关向美国政府和通用公司发放补充问卷,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美国政府和通用公司在补充答卷中均未按调查机关的要求提供可比长期贷款利率。 调查机关注意到以下事实: 第一,汽车融资计划是根据“不良资产救助计划”而制定的,目的是救助陷入危机的汽车产业。财政部在确定资助对象时考虑的因素中包括,该资助对象经营中断对实体经济和信贷市场造成的影响及该资助对象从其他来源获得资本和流动性的能力及可能性。因此,调查机关从项目设定的目的和条件判定,该项目下申请贷款的企业应为经营困难、陷入信贷危机、需要政府救助的企业。 第二,调查机关注意到了贷款出台的背景。如前所述,考虑到当时的信贷市场环境以及通用公司重组所需要的巨额资金,美财政部的贷款对通用公司的生存和重组发挥了无法替代的作用。 第三,调查机关发现,2009年7月,重组后的通用公司短期内的经营、财务和信贷状况并没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此外,重组后的通用公司仍然需要政府提供巨额贷款的事实也说明了当时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短期内没有发生实质性改变。 第四,2008年12月,标准普尔评级机构给予重组前的通用公司评级为cc级,2009年6月下调至d级。在调查期内,重组后的通用公司没有评级记录。 上述事实表明,在调查期内,重组前后的通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无法在正常商业贷款条件下获得贷款。2011年3月11日,申请人提交评论意见,认为调查机关可参考贷款的具体期限、美国公开报告中信用良好及信用不佳公司的历史违约概率,并考虑风险报酬等因素,核算出该公司适用的正常商业条件下的长期贷款利率。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采纳申请人的主张。 初裁后,美国政府提交评论认为,调查机关没有详细解释采用申请人主张的理由和重组后通用公司财务和运营状况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理由。 经进一步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第一,美国政府和应诉公司在初裁后的评论中对其主张未提供新的证据支持。 第二,调查机关上述论述所确定的事实已对采纳申请人的主张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与说明,美国政府的评论没有事实依据。 第三,在前面论述中,调查机关从时间因素、公司需要继续得到政府贷款支持等事实充分论证当时重组后的通用公司的经营和信贷状况,并根据这个事实认定其适用的正常商业条件下的长期贷款利率。美国政府的评论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调查机关在终裁中维持初裁认定。 ③关于确定政府贷款的补贴利益。美国政府与重组前的通用于2008年12月31日签署的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为 “libor+3%”。美财政部在该贷款协议项下分四次向该公司提供融资。同时,根据政府答卷报告,该公司在该协议项下实际支付利息金额约为1.34亿美元。调查机关根据该公司接受每笔资金的实际时间,计算贷款的实际受益天数,并根据核算的正常商业长期贷款利率与实际执行贷款利率之差和实际受益天数,计算出重组前通用公司从政府贷款中所获得的补贴受益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