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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
【颁布时间】 2011-05-05
【实施时间】 2011-05-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55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2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20号――关于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调查和反补贴调查的终裁公告

[接上页]
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期内,该公司通过梅赛德斯-奔驰美国有限公司向美国非关联经销商和一家关联经销商进行国内销售,经进一步审查,公司对关联经销商和非关联经销商的销售价格并无明显差异,能够反映正常市场价格,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主张,没有排除这部分对关联经销商的销售。

  调查机关进一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接受了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内销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调查期内该公司内销交易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比例不超过20%,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按全部内销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与国内销售情况类似,调查期内,梅赛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将生产的所有产品销售通过母公司-戴姆勒股份公司将产品转售给位于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然后再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经销商。

  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规定,以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经销商的价格为基础,通过结构出口价格的方法来确定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①正常价值部分

  关于物理特性调整,该公司在原始答卷中虽主张了该项调整,但在调整合计项目中没有按照答卷要求包含该项。初裁时,调查机关据此未对该项目进行审查。初裁后,该公司主张对该项目进行补充调整,申请人也就此提交评论意见,认为不应调整该项目。经进一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物理特性差异是源于内销和出口产品不同、所谓“平均原料成本差异”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该物理特性差异如何影响了价格可比性。因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项补充调整主张。

  关于国内销售中的其他折扣等其他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裁定,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接受其调整主张。

  ②出口价格部分

  由于该公司是通过设立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转售被调查产品,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未报告在中国的关联贸易商发生的间接费用,调查机关决定对该间接费用补充调整。同时,该公司填报了其关联贸易商转售利润,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填报的转售利润受关联关系影响而未能反映应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重新计算其应实现的利润。

  初裁后,公司评论意见认为,由于在结构出口价格时,调查机关调整了公司位于中国的关联贸易商所发生的间接费用,因此主张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也相应扣减其国内关联贸易商发生的间接费用。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通过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的情况下,扣除关该联贸易商的间接费用、利润等项目是推算该公司出口价格所要求的。公司在提出上述主张时,未提供证据表明公司所主张的内销间接费用影响了价格可比性,同时亦未提出证据说明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的贸易水平与确定中国关联贸易商转售价格的贸易水平有何不同,据此调查机关决定不接受该公司主张,维持初裁认定。同时,公司还主张调查机关没有披露确定间接费用和利润的基本事实和方法,对此,调查机关认为,在发给公司的初裁后披露及终裁前披露中,调查机关已向其充分披露了数据、数据来源和详细计算方法等全部事实,调查机关不接受该主张。

  对于内陆运费、售前仓储、出厂装卸费、海关关税、进口报关费、出厂装卸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担保费用、广告费用、出口检验费、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等,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其提交的数据和材料,接受对其调整的主张。

  4. 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bmw manufacturing llc)及其关联公司

  关于型号划分,应诉公司依据发动机排量、外型或配置等不同因素将被调查产品划分为不同型号。经审查相关利害关系方意见,根据被调查产品的功能、用途、消费者认知以及行业标准,调查机关决定将被调查产品统一划分为越野车和小轿车两类,不再按公司报告型号做划分。根据该标准,宝马公司产品全部划归为越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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