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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因此,现有调查证据显示,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改变,即该项目只针对特定产业-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资助。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终裁中继续维持初裁的认定,即该项目具有专向性。 3.补贴利益的确定 初裁中,调查机关认定,欧盟对于该项目的资金资助增加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现金收入,降低了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使其获得利益,并根据调查期内应诉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资助数额、马铃薯淀粉生产数量和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cif价格,计算了应诉公司的从价补贴率。 三家应诉公司对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关于利益的认定并无异议,欧盟则在初裁后评论中表示,“没有证据显示该项目仅用于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的不利;正如欧洲理事会第1543/93条例所明确指出的,‘鉴于补偿可以通过适当特定奖励的形式支付,鉴于授予马铃薯淀粉生产部门的奖励必须以向马铃薯种植者支付最低采购价格为条件’,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必须支付的最低采购价格是其可以获得该项目资助的原因之一。”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拨款形式提供的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实际接受的金额计算,公司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补贴金额,即利益额,为其实际收到的资助金额。因此,调查机关认为,上述评论意见并不影响调查机关对补贴利益的认定。 初裁后,调查机关对初裁中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在成员国政府就该项目下实际拨付应诉公司资助的情况,应诉公司获得该项目下资助及其账务处理的情况,应诉公司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情况等内容进行了核实,并了解到如下情况:在配额范围内,欧盟按照马铃薯淀粉的理论产量向符合条件的马铃薯淀粉生产商提供每吨马铃薯淀粉22.25欧元的现金资助;应诉公司将收到的该项目下现金资助记录为成本的减项,应诉公司会计系统所记录的该项目下资助数额与答卷数额一致;而且,应诉公司马铃薯淀粉的实际产量高于其理论淀粉产量。 因此,现有调查证据显示,初裁中认定的事实没有发生改变,欧盟对于该项目的资金资助增加了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现金收入,降低了被调查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使其获得利益。 在终裁中,调查机关以应诉公司在调查期内在该项目下获得的资助数额除以其马铃薯淀粉实际生产数量,得到公司单位马铃薯淀粉在该项目下获得的利益额,再除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的cif价格,计算得到法国罗盖特公司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7.5%,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在该项目下的从价补贴率为6.3%。 为了充分尊重利害关系方的权利,调查机关对欧盟初裁后评论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调查,并再次指出:该评论意见仅说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该项目资助的条件之一是支付最低采购价格,该项目的设立目的不应与该项目的授予条件混为一谈,不能在上下文缺失的情况下简单地推断该项目下的资助是用于补偿淀粉马铃薯最低采购价格。对此,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并没有否认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获得该项目资助的条件之一是支付最低采购价格,但现有调查证据均显示,该项目设立的目的是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的不利地位的补偿。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如初裁所述,欧盟和应诉公司在原始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均明确表示该项目下资助是用于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的不利地位。 其次,在实地核查中,调查机关对上述主张进行了核实,欧委会农业总司和成员国政府农业部门官员均明确表示,设置该项目的目的是弥补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所存在的劣势,该项目是项平衡津贴。其中,欧委会农业总司官员指出,该项目设立以来资助标准没有显著变化,最初该项目的标准是每吨马铃薯淀粉18.67欧元,1995年,由于货币兑换比例的原因,资助标准提升至每吨马铃薯淀粉22.25欧元,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设定资助标准时,主要考虑玉米淀粉和马铃薯淀粉直接竞争,但玉米淀粉的生产更具优势。玉米淀粉可全年生产,而马铃薯淀粉的生产有周期性,该项目下资助是为了补偿马铃薯淀粉生产商的结构性损失,该标准可以充分弥补马铃薯淀粉生产者的损失。在实地核查中,法国罗盖特公司也指出,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项下对马铃薯淀粉的干预政策,均来自于马铃薯淀粉与玉米淀粉政策的对接,但实际上两者差异较大,马铃薯淀粉的原材料不宜储存和运输,而且生产马铃薯淀粉还要承担其他额外成本,如只能在全年的6个月中生产。因此,欧盟在原始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关于设立该项目目的是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不利地位的补偿的主张在实地核查中得到了确认。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本案初裁中认定的事实并没有发生改变,即该项目下资助是对马铃薯淀粉生产商较之谷物淀粉生产商所面临的不利地位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