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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补贴及补贴金额的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11年6月16日至7月7日分别对欧盟欧委会贸易总司、农业总司、法国政府食品、农业和渔业部、经济、财政和工业部、创新署、阿图瓦-庇卡底水务署、荷兰政府经济、创新和工业发展部、德国勃兰登堡州农业厅以及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欧委会贸易总司、农业总司及法国、荷兰、德国政府相关部门的官员和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欧盟相关补贴项目的法律依据、管理部门和具体执行情况,以及各公司对补贴项目的使用情况等信息。对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和各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实地核查结束后,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将核查情况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接受核查的各公司进行了披露。7月11日,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实地核查后意见。对于该意见,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的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于2011年8月15日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各公司从价补贴率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欧盟和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规定时间内,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和法国罗盖特公司没有提交评论意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 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荷兰艾维贝公司和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交的评论意见依法予以了考虑。 (六)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继续调查。 1.接收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 在初裁公告规定的评论期内及经批准延期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5份对初步裁定的书面评论意见,分别为本案申请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对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初步裁定的评述意见》、荷兰艾维贝公司及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提交的《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初步裁定中损害裁定部分的评论意见》(以下称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提交的《对商务部2011年5月16日公布的初步裁定提交的评论意见》(以下称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法国罗盖特公司提交的《对商务部2011年第19号公告的评论意见》(以下称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意见》(以下称欧盟初裁评论意见)。 2011年7月1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提交的《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件申请人对欧盟利害关系方关于初裁中损害裁定部分评论意见的评论意见》(以下称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 利害关系方在上述评论意见中提出的抗辩主张,调查机关均予以了充分考虑,并在裁定文件中的相应部分予以了回应。 2.终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条和《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年6月22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182号)。 2011年7月,调查机关分别赴国内生产者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北大荒马铃薯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考察了马铃薯淀粉生产企业和马铃薯种植情况,就初裁后评论意见中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查证和核实,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上述两家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终裁前实地核查相关材料。 3.信息公开及终裁前信息披露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开信息及送交信息查阅室的规定,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全部公开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