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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4号
【颁布时间】 2011-09-16
【实施时间】 2011-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66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3页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54号――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公告

[接上页]


  调查证据显示,2009年中国马铃薯产量达到7323万吨,较2008年的7078万吨增长3.46%,并不存在上述答卷和评论意见中主张的马铃薯歉收导致国内产业减产并无法满足下游需求的情况。[详见《2009中国农业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编)第15页]

  

  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均引用了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的一份报告,坚持认为2009年国内恶劣气候造成国内马铃薯减产,随之而来的原料供应短缺导致了国内产业产量减少、财务状况恶化和被调查产品进口增加。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也提出2009产季由于不利气候条件原因造成的马铃薯歉收,引起了原料供应短缺。[详见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第4页;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第6页-第7页;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第2页-第3页;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第5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中提出:

  

  首先,美国农业部报告关于马铃薯产量的数据期间为2009/2010农事年(即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已经超出了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2007年至2009年)。以美国农业部2009/2010农事年的相关数据来说明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情况是不准确的。

  

  其次,欧盟利害关系方只是简单论述了2009年马铃薯产量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减少,不足以说明马铃薯减产是否会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实际上,在2009年国内马铃薯高产的情况下,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所需耗用的马铃薯原料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第三,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才是造成国内同类产品大幅减产的最根本原因,也是造成国内产业其他经济指标全面下滑,乃至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的最直接原因。欧盟利害关系方不应对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增价跌和对国内产业造成冲击的不利事实避而不谈。[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15页-第18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的报告中关于中国马铃薯及马铃薯淀粉的数据均是基于2009-2010销售年度,与本案裁决所依据的产业损害调查期并不一致。

  

  其次,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的报告中明确使用了“对外农业服务局/北京估计2009-2010销售年度中国新鲜马铃薯产量为64mmt”的表述,表明该产量数据并非准确统计数据。

  

  第三,调查机关在初裁中引用了中国农业部有关2009年中国马铃薯产量的官方统计数据,说明2009年国内马铃薯并不存在歉收问题。欧盟初裁评论意见、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均未对调查机关引用的上述数据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和权威性提出异议。

  

  第四,对国内生产者的实地核查结果表明,2009年国内产业产量大幅减少和财务状况恶化并非由于原料供应不足,而是因为受被调查产品冲击,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被严重压低,国内产业盈利水平急剧下降,财务指标恶化,为避免进一步亏损,国内产业不得不减少产量。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和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中的上述主张缺乏可靠的事实基础,不能成立。

  

  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仍坚持中国国内马铃薯存在短缺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观点,并认为调查机关并未披露所援引的2009年中国马铃薯产量数据的来源。[详见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3页]

  

  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认为:首先,调查机关已对2009年国内马铃薯是否存在歉收进行了调查,并根据中国农业部公布的官方统计数据得出不存在歉收现象的结论。其次,调查机关认定美国农业部报告中关于中国马铃薯及马铃薯淀粉的数据为预测数据,且期间与本案调查期不一致,法国罗盖特公司和欧盟驻华代表团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第三,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明确指出2009年马铃薯产量数据来源于中国农业部编制的《2009年中国农业统计资料》,属主管机关发行的权威书籍,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详见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第2页-第3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调查机关在信息披露中指出,关于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等多份评论意见引用的美国农业部对外农业服务局的报告,其中关于中国马铃薯及马铃薯淀粉的数据期间与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不一致,且并非准确统计数据,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并未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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