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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其次,调查机关已在初裁及信息披露中明确注明,所引用的2009年马铃薯产量数据来源于农业部编制的《中国农业统计资料(2009年)》,是中国农业主管机关发布的权威统计数据。欧盟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中关于调查机关未披露信息来源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此外,罗盖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还提出,由于中国所有的最终用户均使用同一种马铃薯,调查期内马铃薯的产量不足以满足淀粉生产商以及马铃薯其他应用行业的全部需求,造成了中国市场上马铃薯淀粉的短缺,从而合理导致了欧盟对中国马铃薯淀粉出口量的增加。[详见罗盖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第2页] 对此,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认为,关于马铃薯淀粉生产商和其他加工商都使用同一种马铃薯的主张,法国罗盖特公司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作为支持。调查期内,国内企业已经开始依托基地建设,培育专门用于淀粉生产的马铃薯品种,以满足马铃薯淀粉加工需求。法国罗盖特公司的上述说法不准确。法国罗盖特公司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客观事实或证据说明其他加工行业对马铃薯的使用量变化情况以及该变化情况是否会对马铃薯淀粉生产造成影响以及影响的程度有多大,其主张纯属主观断言,不能成立。[详见申请人终裁前信息披露再次评论意见第3页-第4页] 调查机关认为: 首先,罗盖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中仅简单提出了上述主张,并未提供任何支持其主张的证据和分析。 其次,调查证据显示,2007年至2009年,中国国内马铃薯产量分别为6479万吨、7078万吨和7323万吨,呈逐年上升趋势,证明调查期内并不存在马铃薯减产现象。 第三,中国市场上马铃薯淀粉短缺与否,均不应成为被调查产品以不公平方式冲击国内产业的理由。 综上,罗盖特终裁前信息披露评论意见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2009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增加,但是利润降低,并不是由于欧盟进口价格引起,而是原材料价格飙升所致。[详见欧盟初裁评论意见第5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提出,如初裁中调查机关所认定,被调查产品的量增价跌行为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抑制和压低才是导致国内产业损害的直接原因。原材料成本上涨只是表面现象,并不是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价格会受到原材料马铃薯价格上涨的影响,但是原材料成本的上升并不意味着国内产业就必须受到损害。调查期内国内市场需求处于持续增长的趋势,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原材料马铃薯成本的增加完全可以合理地向下游传导。事实上,整个产业损害调查期内,国内马铃薯的价格一直持续上涨。2007年在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增价跌行为以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始终跟随成本上涨,同期毛利润、毛利润率也均为调查期内的最高水平。2008年下半年以来,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走势与原材料马铃薯价格走势相背离,价格严重偏离成本的变化趋势,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受到被调查产品严重抑制和压低的结果。[详见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第18页]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上述分析符合本案实际,2009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幅上升,进口价格急剧下降,严重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国内产业无法消化原材料、人工和燃料动力等成本上涨,亏损进一步扩大,进而被迫减产,产量、开工率、人均年工资、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全面下降。可见,被调查产品进口压低了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国内产业无法消化正常的成本上涨是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 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均提出调查机关在分析补贴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区别和分析倾销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其中,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认为,如果中国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则是倾销进口而非补贴进口导致的。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和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中同时提出“确定将征收的反补贴税数额时,宜同时考虑在同一产品上征收的反倾销税,该反倾销税也有抵消同一损害的作用”。[详见罗盖特初裁评论意见第7页-第8页;联合会初裁评论意见第3页;艾维贝初裁评论意见第4页-第5页] 申请人再次评论意见对此进行了回应: 首先,虽然法律规定,不得将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归因于“补贴进口”,但法律并不要求证明,除了补贴进口外,不存在其他导致损害的因素,也不要求补贴进口是造成损害的主要原因或唯一原因。相反,只要补贴进口是导致损害的起作用的原因之一即可。因此,艾维贝以“中国国内产业还在受到倾销进口造成的实质损害”而推断“补贴进口与国内产业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观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